第6章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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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第6章证券承销业务基本要求:投资银行作为发行公司和市场投资者之间的桥梁,通过提供发行承销服务将资金供求双方结合起来。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本源业务。要求对投资银行承销业务有深刻理解和基本把握。重点和难点:公司股份制改造和股票承销的主要内容。证券发行是指企业或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向投资人出售有价证券的行为。从资金筹集者的角度看,是证券发行;从投资银行的角度看,是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的本源业务,也是其核心业务。大家应该还记得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正是从证券承销业务开始的。第1节公司股份制改造同学们都了解我国原来所有制形式单一,许多企业例如大中型国有企业原先的企业形式都不是规范的公司制,产权不明晰。我们知道上市公司基本要求是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所以,在我国要对准备上市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改制。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基本内容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从根本上讲,我国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明晰产权,塑造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中,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迅速地反映出来,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也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较好地建立起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是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这类公司是指1990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年底前后经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这些公司经过重新规范,如果符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第二类是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这类公司按《公司法》规范后,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获得新股发行指标后,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即可上市,其内部职工持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第三类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上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可发行股票并上市,否则,须满3年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类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84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第五类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募集设立并上市。提问:大家思考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哪些是属于以上几类的?企业改组的基本要求有:(1)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离退休人员;(2)主营业务突出,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3)禁止同业竞争;(4)尽可能避免、减少关联交易;(5)机构独立;(6)禁止公司经理层及财务负责人双重任职;(7)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8)会计报表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分割合理;(9)符合产业政策;(10)生产、供应、销售部门应独立。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程序(一)企业首先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改组(或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三)选聘中介机构。企业股份制改组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1.主承销商;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3.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4.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四)主承销商的立项和尽职调查。(五)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公司改制的总体方案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府政策、资产重组方案和股票发行方案。企业改组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主要包括明确国有股份的持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法等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资产重组方案是整个企业重组中极为重要的环节。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股票发行方案主要是确定股票发行的规模、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价格、发行方式与上市地等。(六)发行及上市辅导。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主承销商辅导,辅导期限至少为1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辅导期结束后,辅导机构应组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考试。(七)改制辅导验收。首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改制工作。改制完成,经验收合格,首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方可报送正式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首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原则上必须整体改制,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资产剥离。85(八)主承销商组织内核。小组内核通过后,即出具推荐该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1.国有资产的界定。产权界定应当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进行。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方法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包括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事宜前,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2.国有股权的界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为国有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1)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界定。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由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含50%),或主营业务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2)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②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3.国有资产的折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86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评估应当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聘请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是确定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往往采取以下3种方式处置: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根据需要,国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家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如果原公司已经缴纳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作价,以国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3.缴纳土地年租金。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改组前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由上市公司与原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上市公司实际占用土地。(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承担了一些不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甚至是政府管理职能,造成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类学校、职业教育系统、幼儿园、医院、疗养院、职工宿舍、宾馆、饭店、职工食堂、商店、康乐设施、建筑安装系统、治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养老系统、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其他劳务。企业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必须对承担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对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可以参考以下3种模式:1.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一并折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留待以后逐步解决公司不合理负担的问题。2.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地支持其生存和发展,或委托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管理、有偿使用。3.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公司原承担的社会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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