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保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台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台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我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还应依据我台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六条我台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我台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台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第八条我台公开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部门应当提出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第十三条我台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台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我台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我台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市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第十四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信息的,我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局保密管理制度2015-12-1515:37|#2楼一、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做好密件管理与保密工作。二、成立局保密领导小组,由局长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组长,办公室文书任组员兼任保密员。保密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即对秘密载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三、阅读、使用或复制秘密载体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办理。局办保管的秘件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方可阅读使用。四、由保密员做好秘密载体移交给上级机关的工作。五、杜绝泄、失密件事件发生,确保密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