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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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一,律师应守旧党和国家秘密,守旧有关主管部分及本所尚未公然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应守旧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确当事人隐私,贸易秘密和其他秘密.二,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原则上不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若必须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应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保管,并办妥相关手续.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贸易秘密的有关材料,文件,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留意保密,不得随意乱丢乱放.三,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贸易秘密或公然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四,已回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须经承办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分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先容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五,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六,对在守旧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泄密人予以严厉处理.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2015-12-1523:16|#2楼第一条我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第二条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第三条保密范围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4、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7、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四条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五条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统一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2、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经一步泄漏,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理。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第六条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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