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相关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在建设条件约束下,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所有住宅设计项目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在我市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投资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5天内,将合同文本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加盖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合格专用章;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加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实行审查验证备案制度。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勘察设计成果首页上粘贴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并加盖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合格专用章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第九条工程勘察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一)勘察报告及所附各类图表;(二)勘察纲要及设计技术要求;(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勘察合同。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征用土地手续;(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开发生产性项目还需报送有关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等;(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六)初步设计的技术文件一式六份。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一)勘察成果报告;(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四)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五)全套施工图(包括工程预算书);(六)结构计算书。第十二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二)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四)确定的勘察设计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具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报建手续;(六)外地进入我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是否办理入鲁、入淄认可手续,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是否经招标投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承担勘察任务的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收费资格,外地进入我市的勘察设计是否办理了相应手续;(二)勘察方案是否符合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是否与建设规模相称;(三)勘察报告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条件,有无大的遗漏项目;(四)勘察报告的结论是否正确,建议的地基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大型项目的岩土工程方案是否可行;(五)勘察报告所附图表是否完整、清晰,图例图式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六)勘察报告封面及图表上技术责任人的签名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七)其他明显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确定地段的重要建筑物,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交、能源、城市公用设施,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层以上的住宅、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二)是否属注册持证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设计范围,有无擅自越级现象,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三)是否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是否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四)结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推广采用“四新”技术;(五)各种室内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可行。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二)项目级别是否与项目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相符,有无擅自越级现象;(三)项目设计有无代审代签现象;(四)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是否一致。质量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三)提供的文件是否满足行业所需要的编制深度和质量标准;(四)住宅设计是否符合《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五)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六)是否符合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规定;(七)是否符合结建人防、防空地下室设计规程;(八)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防盗、防入侵规定;(九)有无其他明显存在的问题。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审批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算等重要内容,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一般情况下当场审查、当场办理手续,最长期限为3个工作日。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扣资质证章,直至降低或取消资格;违反本规定,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本规定中区县审查权限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审查。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