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3篇一、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条件一、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4、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卫生技术人员,又称医务人员,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分管领导负责;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3、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产品设计、新产品的试制、标准化技术规程、技术情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能源等管理标准及制度;4、组织和编制公司技术发展规划。编制近期技术提高工作计划,编制长远技术发展和技术措施规划,并组织对计划、规划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等一系列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5、负责制订和修改技术规程。编制产品的使用、维修和技术安全等有关的技术规定;6、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计划、实施,确保产品品种不断更新和扩大;7、合理编制技术文件,改进和规范工艺流程;8、研究和摸索科学的流水作业规律,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档保管工作,为逐步实现公司现代化销售的目标,提供可靠的指导依据;9、负责制定公司产品的企业统一标准,实现产品的规范化管理;10、编制公司产品标准,按年度审核、补充、修订定额内容;11、认真做好技术图张、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12、及时指导、处理、协调和解决产品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13、及时搜集整理国内外产品发展信息,及时把握产品发展趋势;14、负责编制公司技术开发计划,抓好技术管理人才培养,参考资料,少熬夜!技术队伍的管理。有计划的推荐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15、组织技术成果及技术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16、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制订检查、监督、指导、考核专业管理工作;17、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8、不迟到,如有不适,请及时请假。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卫技人员是指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培训是指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并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和评估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并安排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活动。第三章培训内容、形式与要求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一)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参考资料,少熬夜!三基培训,培训内容参照《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二)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三)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掌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适宜技术,培训内容参照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第九条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可采取培训班、临床进修、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项技术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同行指导、自学、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等形式举办各类院内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远程教育教学手段开展培训工作。第十条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应按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其它卫技人员应参照上述规定,接受在职培训。第十二条在职培训要求: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学分授予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第四章培训经费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六条面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第五章培训的登记与考核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组织院外培训活动的单位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和参加人的情况,为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学习证明。院内培训活动及自学内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登记和考核。第十八条培训考核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参考资料,少熬夜!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临床技能考核、临床审查指导等方法进行考核。第十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条将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内容之一。第二十一条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l、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土为初级技术职务。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第九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第十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第十一条主任医(药、护、技)师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参考资料,少熬夜!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第十二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服务。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第十三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