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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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您参考阅读。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由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已经成为广大居民日常消费渠道之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经XX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租房给“黑作坊”房东将受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作坊食品”不得声称有保健功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食品小摊贩应在规定地点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哪些地方可以摆摊?《条例》提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列入“黑名单”三年不能生产经营食品《条例》提出,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违规行为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摊贩没有备案卡可罚500元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xx年5月1日起施行A.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B.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C.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D.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一、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食品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2、食品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废水处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应设在加工区以外;4、生产场所应定期清洁,保持场所干净整洁;5、与食品接触的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材料制作;6、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场所和工器具进行清洗,定期消毒;7、不能连续生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清洁;8、生产加工场所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二、教育培训制度1、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3、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4、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讲授、自学等方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5、应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保存。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进入操作间应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洁;2、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不得涂抹化妆品和佩戴饰品;3、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检查情况应及时记录;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5、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应主动报告,不得进行食品生产操作;6、严禁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将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场所。四、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及索证索票制度1、食品小作坊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如实记录购进原辅材料的相关信息;2、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特性,选定合格供货方;3、采购人员应了解供货方的质量控制程度。购进原辅材料时应及时索取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每次购进原辅材料时应查验供货方资质的有效性;4、购进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5、及时向供货方索取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辅料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6、采购人员应及时建立原辅材料采购台账,保存相关购货凭证。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7、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8、对购进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五、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对设施、设备和工器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2、配料时应对原辅材料的质量状况现场查验,按工艺要求准确称配,填写原辅料使用记录。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入生产使用;3、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对操作规范或工艺要求规定的各种参数应遵照执行;4、发现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应按照废弃物进行处置;5、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器具应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6、生产场所内物品堆放应整齐、有序,半成品、成品应在规定的区域堆放整齐;7、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领用、添加,并做好记录。8、应做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一年。六、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2、食品添加剂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资质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3、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向供货方索取通关单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6、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管理,专区(柜)、专账、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7、应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校检。8、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详细记录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国标使用量以及生产食品的名称、添加剂使用量标准、添加剂领用量、使用日期、领用人等相关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9、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七、检验管理制度1、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当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检验项目清单》;2、生产用水采用集中管网供水的无需检验,采用自备水源的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生产过程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送检;4、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按生产日期留样;5、留样的食品应存放在固定区域,存放环境应与食品保存环境要求相一致;6、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留样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留样时间、保质期等内容;7、样品存放期限应不低于食品的保质期。八、加工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小作坊加工废弃物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2、生产中的废弃物要及时收集于带盖的容器中,在加工场所外单独存放,标识明确,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3、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完好、密闭和整洁;4、应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签订收购、运输废弃物协议,企业资质应留存备查;5、处置废弃物应做好记录。不得将废弃物随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等;6、严禁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1、产品不合格是指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2、不合格原辅材料不得用于生产加工;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4、不合格成品不得销售;5、产品检验不合格应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召回,并记录,封存库存的不合格产品,查明原因并及时整改;6、对不合格品应无害化处置,并记录。十、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1、食品仓库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的杂物和有毒有害物品;2、原辅材料入库时,应对其外包装、标识标签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相关信息;3、应查验原辅材料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受污染;标识标签是否齐全、与所采购的产品信息是否一致;4、库房内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应配备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5、食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有温湿度储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辅料,应配备温湿度监测和控制设施;6、仓储应分区,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食品及原辅材料应离地离墙存放,标识明显;7、仓储产品应“先进先出”;8、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十一、销售管理制度1、生产加工的食品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销售;2、销售的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整改;3、应当按照“先产先出”的原则销售产品;4、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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