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政府优惠贷款协议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 授权代表: 作为一方,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 授权代表: 作为另一方, 双方于 (日期)签署本协议。 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家)政府已于……年……月……日签订框架协议,并就优惠贷款事达成了原则意见; 2.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将优惠贷款用于……(项目); 3.……项目的有关商务合同已由 买方: 卖方: 于 年 月 日草签;当前页码:2 4.贷款人经其自身的工作程序,已决定按照如下条件对建议的项目提供融资;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均有其相应的确定含义。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1.1 “贷款人”: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系中国政府授权承办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的银行。 1.2 “借款人”:指 ,系由项目所在国政府选定并经贷款人同意,负责将本贷款转贷给最终用款人的机构。 1.3 “项目国”:指 (国家),系本贷款资助项目的所在国。 1.4 “最终用款人”:指经由借款人转贷、最终使用本笔贷款的机构。 1.5 “保证人”:指 (名称),系由项目国政府或借款人选择,并经贷款人认可,为借款人按时将本贷款项下的债务归还给贷款人提供保证的机构。 1.6 “贷款期限”:从本贷款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包括用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7 “用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最后一次提款日止。 1.8 “宽限期”:自用款期结束日起至协议规定的第一笔还本日止。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息不还本。当前页码:3 1.9 “还款期”:自宽限期结束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 1.10 “协议”:指本协议文本及其附件。 第二条 贷款条件及使用 2.1 贷款人在此优惠贷款协议项下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为此,贷款人将在其帐簿中开立一名为“……贷款帐户”的帐户(下称“帐户”)该帐户可用金额为……(货币及金额);借款人亦应在其帐簿中开立一相应的帐户。 2.2 上述贷款应用于资助……与……间签订的商务合同no.……(见附件……?……)项下的……项目;使用本贷款的商务合同必须在本贷款协议签署后……天内正式生效。 2.3 上述商务合同或其分包合同中所需物资、劳务或技术服务,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2.4 本贷款期限为 个月,其中:用款期 个月,宽限期 个月,还款期 个月。 2.5 本贷款适用利率为:…… 2.6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贷款承诺费及贷款管理费。但借款人可向最终用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年手续费为贷款余额的……%。 2.7 在本协议生效后 天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性地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为贷款总额的0.25%。 2.8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使用及偿还均使用人民币记帐。贷款支取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任何支付,均按照贷款人出帐或入帐日中国官方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当前页码:4 民币记帐。贷款人不承担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发生的汇率风险。 2.9 上述提及的商务合同必须与本贷款协议的内容相互衔接,不得在贷款协议生效前生效。 第三条 贷款的支取 3.1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支取基于如下前提条件: (a)有关的商务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b)借款人已按协议要求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 3.2 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可在“ 贷款帐户”项下支用贷款,用款期的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经双方同意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申请必须在用款期到期前30天内,由借款人授权签字人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在此用款期或经双方同意的延长期结束后,贷款仍未支用部分应视为自动撤销。 3.3 借款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用款进度(见附件)及时提取贷款项下款项。 3.4 本贷款项下的提款,必须由借款人按照附件……?……的格式缮制“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指示并授权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借款人或供应商的)帐户。贷款人在收到有效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并对其提款用途进行审核后方予放款。 3.5 提交给贷款人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需经借款人“授权书”(见附件……?……)中指定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借款人在“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中应明确授权贷款人,只要贷款人按照指示进行支付,贷款人即可将支付的金额直接借记贷款帐户。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其付款的证明,借款人即应解除贷款人与产生此项付款指示的任何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并承担在到期日偿还该付款当前页码:5 指示项下款项的责任,而无论此商务活动的目的如何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以外情况。 3.6 自本协议签订30天后,借款人应在用款期内以人民币就贷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0.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承诺费。首次支付承诺费应在贷款协议签订后 天的季末。 第四条 还本付息事宜 4.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4.2 本贷款项下已支取未偿还款项,借款人应按年率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支款日起至还款期结束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的计算按照一年为360天,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本贷款“帐户”项下的所有已支款项应在宽限期结束后 年内偿还,并应分 期,每半年为一期,以相等金额偿还。第一次分期还款到期日为“帐户”项下用款期结束后的第 个月,即 年 月 日。 4.4 用款期及宽限期内所有累计的利息或第4.8条所述逾期利息应按贷款已支未还余额计算,并定期在每年三月二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一日支付。进入还款期后,利息支付日应予调整为与分期还款日相同,直至本项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4.5 一俟用款期结束,贷款人将制定一还本付息计划,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规定的分期还款到期日偿还贷款。 4.6 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应将款项在到期日汇达: 开户银行:…………当前页码:6 收款人:………… 帐 号:………… 如付款到期日不是北京的银行营业日,该项付款则应顺移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4.7 若在任何本金到期日或在任何利息到期日后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支付到期款项,该笔款项应被视为逾期并产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 %(日利率 %。)自迟付利息或迟付本金第1天开始计收至实际偿付日。 4.8 若逾期期限超过30天,则按第6.1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地提前偿还一期或几期每半年为一期的分期还款款项。在此情况下,仅按照已支未还的金额计收利息。提前还款应按与分期还款到期日相反的顺序进行,需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提前中止和终止 6.1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项下贷款,或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a)借款人未能按本贷款协议的要求支付任何到期本金、利息或承诺费、管理费等; (b)借款人违反了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并在收到贷款人关于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当前页码:7 (c)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d)最终用款人的行为或状况将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e)项目国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动荡等,危及项目实施的正常环境; (f)贷款人国内法律或政府相关政策的变更,要求贷款人对贷款采取中止或终止行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述 7.1 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做出如下申述: (1)借款人是 (国家) (性质)的机构,有权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借款; (2)为签订和执行本贷款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程序已完成并生效; (3)为使本贷款协议按照其条款对借款人构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借款人已完成(国家)法律和规定所要求的所有手续。 第八条 特别保证及承诺 8.1 借款人保证在本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与其其他非抵押外债同等位次。因此,借款人对这些债务给予的任何特惠或优先立即适用于本协议,而无需贷款人事先提出要求。 8.2 借款人应保证按照本协议第2.2条和2.3条所述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的全部金额,并根据本协议规定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还本付息应是无条件的。当前页码:8 8.3 使用本贷款和对本贷款还本付息过程中在项目国内可能产生的一切税收、费用及开支,均应由借款人负担。因此,借款人保证本协议项下支付的所有本金、利息、承诺费及管理费等均是净值,并不做任何的扣除。 8.4 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汇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其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向贷款人提供其年度报告、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贷款人随时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与执行和管理本协议有关的报告及资料。 8.5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8.6 借款人应将如下事项立即通知贷款人: (a)本协议项下商务合同已经正式签订的确认书及商务合同签署副本; (b)借款人组织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c)本协议10.1(d)中述及的授权官员和签字样本的变更; (d)贷款项下商务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 8.7 借款人及贷款人均必须保持本协议项下贷款使用及还本付息的准确财务记录,双方应定期进行财务对帐。 8.8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随时应对方的要求对本贷款协议的执行及管理进行商讨,以通讯联系或必要的会晤来解决本协议项下可能产生的分歧及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或形式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当前页码:9 9.2 本贷款协议在法律上独立于相应的商务合同,因此借款人不能因商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而影响其对本协议的执行。 9.3 借款人与最终用款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应不影响借款人对本协议的执行。 9.4 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本协议中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5 本协议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并按其解释。 9.6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未解决,则可提请仲裁或申请诉讼。仲裁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任何双方商定的第三国法院进行。 9.7 可能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执或索赔,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视为可解除借款人的义务。 9.8 本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9 除非日后经双方同意另有变更,本协议双方的联络通信地址如下: 给贷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100005 北京崇内大街75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部贷款处当前页码:10 传真: 电传: 给借款人:………………………… ………………………… ………………………… 传真: 电传: 9.10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联络及财务往来单据一律使用英文书写。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