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管理制度【精选8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规章管理制度【精选8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篇】第1条管理人员按时上下班,按时开关门,保证所有宿舍及上下楼通道畅通无阻。第2条完善交接班制度,及时做好交接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第3条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使用房间门钥匙,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第4条学生进入公寓后要加强巡逻,防止学生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发生。第5条严格执行学校两休管理制度、规定,维持好秩序,对房间人数认真清查登记,对空、缺床铺的学生做好记录并上报学校政教处。第6条学生公寓严禁外来人员进入,不得留外来人员住宿。第7条管理人员加强对消防器材的检查,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第8条加强对安全指示牌等物品的检查,对损坏的及时上报并更换。第9条随时检查学生房间内隐患,包括杜绝火种进入房间、是否有管制刀具、电器及线路是否安全等。第10条如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触电等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学校值班领导,同时迅速拨打;119;、;110;、;120;、或;999;等电话,有条不紊的疏散学生。第11条保障电话畅通,不乱用工作电话私聊,如电话不同及时上报学校维修。第12条管理人员遇到学生有病,应积极帮助治疗,并及时送往学校卫生室或医院。第13条管理人员做到24小时值班,不脱岗、离岗或串岗,夜间值班人员每间隔30-60分钟上楼巡视一次。规章管理制度【第二篇】一、宿舍管理标准1、宿舍卫生标准(1)、床面整洁,床上的被褥等物品叠放整齐划一;(2)、地面干净,无死角;(3)、墙面、房门、玻璃等,要保持清洁无尘,无破损;(4)、保持室内及卫生间干净,无异味;(5)、保持桌面清洁,不乱刻乱画,上面物品整洁,摆放整齐;(6)保持楼道公共部分整洁。2、宿舍安全标准(1)、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嬉戏及高音量放收录机;(2)、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有毒、易燃等危险物品;(3)、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扔烟头;(4)、遇到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团结一心,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5)、宿舍内的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6)、员工离开宿舍时,要做到随手锁门,人走灯灭;(7)、如有朋友探望,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并且禁止留宿异性;(8)、照明或电视机、录音机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遇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3、公司将于每周检查卫生一次二、设置及相应职责1、设置:职工宿舍内设有宿舍舍长两名,男女各一。2、舍长职责(1)、定期进行卫生查看;(2)、负责宿舍内公共卫生区的值日安排;(3)、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和指示;(4)、定期向上级汇报宿舍管理情况;(5)、及时了解员工心态,对有晚而未归的员工,进行联系,确保安全;(6)、了解各宿舍公物损坏情况,及时进行报修;(7)、及时传达各员工的意见和建议;(8)、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陷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宿舍内一切不安全因素,一定要及时全面的向相关领导汇报。3、员工职责(1)、积极配合舍长工作,服从舍长安排;(2)、自觉整理好个人内务;(3)、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宿舍制度;(4)、有特殊情况晚归,应及时向舍长说明情况;(5)、处理好自己和其他员工之间的关系,做到礼貌、宽容;(6)、爱护好公共财物,坚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7)、应保证外地员工优先住宿安排。三、宿舍文化建设1.做人礼貌,讲话文明;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3.保持卫生整洁,房间无异味;4.培养容洽、团结的员工关系;5.房间装饰要美观大方,忌杂乱。四、水电费的缴纳公司共承担水电费100元,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规章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当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在变更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所内事务时,应当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对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及个人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放弃管理。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十五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明确、完整。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年度注册,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该律师的执业证书逐级上交至发证机关。律师拒不交出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所内业务学习与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登记簿,进行分类登记,编号管理。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研究制度,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业务指导机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律师妥善保管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反映工作情况的各项材料,并及时归档入卷。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制度。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项业务报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各类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专人保管。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室或者配备档案柜,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印章的管理,指派专人保管。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保存备查。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记帐公司负责帐务的处理。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案件办结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培训、职业责任保险等基金。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律师事务所应当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