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使用的行政管理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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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的行政管理路径论文1完善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其中明确阐明了抗菌药物的管理权限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抗菌药物广告的审批与处罚权,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统一管理权限,避免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更方便抗菌药物的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28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非处方药,在使用中发现不适合继续作为非处方药管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其转换为处方”之规定。此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抗菌药物的注册申报,将目前列入非处方药目录中的抗菌药物转为处方药,按照处方药统一管理,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乱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执业医师享有的权利”之规定,执业医师享有同等的处方权。虽然《执业医师法》规定是所有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临床医师都应具有该项权利。但是,具体对于每位执业医师工作岗位不同、所熟悉的专业领域不同、以及临床上工作经验和治疗水平也存在差异,我们应该根据《执业医师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抗菌药物临床分级处方权限制度,通过考核,确定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降低抗菌药物滥用和乱用的几率,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关于“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之规定,强调执业药师对抗菌药物处方的审查监督职责。执业药师在实际调配抗菌药物处方时,对执业医师的临床处方进行药物使用情况审核,对处方中所列抗菌药物不合理的(如:存在药物相互作用、使用剂量过大、使用时间过长等情况),应当拒绝调配;同时,执业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用药或者代用药物,如有疑义,可以与临床医师沟通,由执业医师确认并再次签字后,再调配处方。2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经济环境还是“以药养医”,药品收入仍然是医院收入的最主要部分。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台湾、韩国和少数非洲国家都已经推行医药分业管理等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管理制度。我们只有从源头上解除临床医师的.处方权与自身经济收入挂钩,实行医院和药房分业管理,才能彻底消除抗菌药物滥用的经济利益驱动,也有利于医院等医疗单位正确面对和分析经济来源,制定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并积极主动制定多项规章制度来制约临床医师的执业行为,充分尊重临床医师的技术价值,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杜绝抗菌药物滥用现象的发生。另外,我们还应该从患者这一方面减少抗菌药物的乱用。通过改革现有公费医疗中抗菌药物报销制度,降低报销比例或指定限制报销药物目录,从而减少患者对抗菌药物的乱用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特殊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刺激。这样就可以从医院、临床医师、患者等三方面来限制抗菌药物的销售,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乱用。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非限制使用类药物,包括抗菌谱相对较窄、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货源充足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类药物,包括抗菌谱较广、疗效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贵的药物,应控制使用;特殊实用类药物,包括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一旦发生耐药即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品种,应严格控制使用。并将所有的抗菌药物分门别类,印发到各临床科室,使临床医师全面了解掌握。医师使用限制类、特殊类抗菌药物时,需填写审批表,要有药敏结果证实及有高级职称医师签名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方可使用,同时做好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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