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制作:欧阳春云Email:ouyangchunyun@126.com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3主要章节证券法基本理论1股票的发行与交易2债券的发行与交易3投资基金发行与交易4持续信息公开5禁止的交易行为6证券交易所8上市公司收购7证券中介机构9监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10法律责任11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4cpa证券法主要知识点:股票、债券的发行条件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禁止的交易行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5第一节、证券法基本理论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财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特征:投资凭证、权益凭证、可转让、要式。(二)证券的分类1、有价和无价证券2、设权和证权证券3、实物与簿记证券4、记名和不记名证券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6二、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市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金融工具、交易场所及主体。1、发行与流通市场2、场内与场外交易市场。3、股票、基金、债券和衍生券市场(二)证券市场的主体1、证券发行人2、投资者3、证券中介机构4、交易所5、证券自律组织6、证券监管机构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7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守法原则(四)分业与混业(五)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8四、证券法的特征(一)证券法的概念是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服务、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证券法的特征实体法与程序法(三)我国证券立法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9证券的一般知识证券的概念与种类证券市场与分类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交易与上市证券市场规则与监管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0证券交易流程1、投资开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2、委托:市价,限价3、成交:价格、时间、客户委托优先4、清算与交割:每笔、净额5、过户:证券所有权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1监管图中国证监委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各类证券经营机构与中介机构证监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2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一)股票发行的概念发行人以筹资或分配股利为目的,依法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二)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3(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证券保护基金。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3、向询价对象配售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四)股票发行的核准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4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IPO的条件(重点),拟上市1、3年的规定(1)股份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3)最近3年稳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2、注册资本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53、独立(1)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2)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3)业务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5)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64、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75、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情况(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应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指标良好: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8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经营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股本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亏损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财务指标表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197、披露——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8、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9、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010、法定障碍:发行人P174(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1(二)IPO的程序和承销程序:(1)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由股东大会批准。(2)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3)中国证监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6)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7)发行股票。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2股票承销:下一页1、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3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4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基本条件:10条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解释】首发股票只要存在违规担保即构成法定障碍,但增发股票只要求“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担保。【首发股票】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5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7、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8、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9、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首发股票】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610、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2)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7配股条件:10+3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第五章证券法经济法28增发条件:10+3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