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盖地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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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所得税会计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第三节企业所得税会计基础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沿革1991年7月1日1994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合伙企业除外。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一)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指定扣缴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四)若纳税人提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且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按税法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五)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缴纳税款。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基本税率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正常)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20%小型微利企业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优惠税率五、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就是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收入。(一)收入总额1.收入的形式和内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总额的具体内容(3)转让财产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9)其他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二)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纳税地点和纳税年度(一)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二)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二)法定减免1.免缴企业所得税2.减缴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预提所得税的减免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三)定期减免1.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从事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5.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四)再投资退税(五)加速折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六)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七)减计收入(八)抵扣税额(九)税收抵免(十)新旧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过渡与衔接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一、应税收入的确认计量(一)确认计量的原则和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二)确认计量的具体操作1.一般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2.特殊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计量4.其他情况的确认计量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二)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合法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三)税前扣除项目1.销售(营业)成本2.期间费用3.税金及附加4.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等。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5.其他支出(四)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1.工薪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不得超过工资的14%、2%、2.5%)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5.利息支出6.借款费用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7.汇兑损失8.存货成本9.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无形资产摊销费用11.租赁费12.长期待摊费用13.业务招待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5.转让资产企业转让资产的净值(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6.专项资金17.贷款损失准备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9.劳务服务20.非公益性捐赠支出2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五)不得扣除项目1.不得扣除的基本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规定条件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的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被加收的利息支出。2.其它不得扣除项目3.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费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六)亏损的处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三、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的各项资产均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2.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4.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5.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6.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三)递耗资产(四)生产性生物资产(五)无形资产(六)投资资产(七)存货(八)企业重组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税法优先原则(二)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三)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五)抵免税额的计算1.抵免法及其优点抵免法是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抵免法能够较为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抵免法的分类(1)按计算方式划分—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2)按适用对象不同划分—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3.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计算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5.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6.境内外纳税年度不一致的问题五、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实际利润额”是按会计准则、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三)货币计量单位(四)企业合并纳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纳税,而母子公司之间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五)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因此,对于实行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是指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场所的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六)非居民企业的汇总纳税六、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三)定额缴纳(四)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1)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2)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小型微利企业不能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也不能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第三节企业所得税会计基础一、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概述二、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目标(二)所得税会计中的所得税性质(三)当期计列法与跨期所得税分摊法1.当期计列法2.跨期所得税分摊法(四)所得税(摊配)的具体方法1.部分分摊2.全部分摊三、基于收入费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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