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下对搭售行为规制的分析作者:刘鹏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9条)1.学位论文赵丹论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2009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市场竞争中暴露出来的利益冲突十分激烈,传统的公用企业和依法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竭尽所能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同时拥有着技术上优势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又常常利用中国竞争法制度的不完善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研究和分析搭售行为对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维护民族工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除序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作为展开讨论的基础,该部分阐述了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一般理论,首先从搭售的涵义,搭售的构成要件和搭售的分类等三方面对搭售进行了界定,其次介绍了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演变。最后讨论了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必要性,即搭售行为具有危害性,不但使被搭售品市场的竞争者很难进入,而且企业还能够通过搭售行为避开政府的价格管制以及通过搭售行为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部分阐述了国外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例及其评价,包括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以及日本垄断禁止法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并对其进行了评价。第三部分为我国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介绍了《反垄断法》中有关搭售的规定,并评析了我国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即缺少对搭售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搭售的豁免规定不完善以及责任制度设计不完备。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思考。首先要明确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搭售行为的方式--强迫购买,搭售的影响--限制市场竞争,搭售的前提--存在两种独立的可分离产品。其次要完善搭售行为的豁免制度,包括新兴产业的豁免,出于必要的安全考虑的豁免,保护搭售商品良好品质和商誉的豁免。最后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2.学位论文管青峰微软诉欧盟委员会案及其启示——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之实证分析20082007年9月17同,欧洲初审法院做出了备受各界关注的“微软诉欧盟委员会”一案的初审判决。这个判决基本上肯定了欧盟委员会2004年4月对微软公司一案做出的裁决。确认微软两项商业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提供兼容信息和不正当搭售。本文指出,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实质就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本文首先对该案进行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到启示,提出在华跨国公司的此类问题,并对其分析,提出完善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和执法建议。在结构上,论文共分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该案件做简要介绍,分析该案产生的影响,提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得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结论;第三部分,在反垄断法一般框架下对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分析,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与微软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界定;二是关于微软市场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三是对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分析,这部分,出于文章布局的考虑,将微软的两项违法行为拒绝提供和搭售重点分别放在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进行分析;四是可能的正当理由抗辩,结合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合理原则和豁免条款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分析微软的拒绝提供行为,结合关键设施理论。第五部分,分析微软的不正当搭售行为,结合合理原则。第六部分,在文章前五部分的基础上,分析在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问题,提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和执法建议。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分析;二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误区;三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状况;四是重点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建议以及对企业界的建议。3.期刊论文吴广海专利权人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学海2007,(6)专利权人常常利用其在结卖品上的专利权所形成的市场优势,从事非法搭售行为.对专利权人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般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专利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是非法搭售构成的核心要件.竞争政策是一项公共政策,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专利权人搭售行为的规制,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同时,一定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来进行,以充分维护国内企业、消费者乃至国家的利益.4.学位论文朱佳反垄断法视野下搭售行为研究2008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反垄断法上的一个小分支,作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形式,会产生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不利影响,会提高竞争对手的进入障碍、排除其他竞争者从而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反垄断法对其加以规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搭售的表现形式较以前更加复杂多样,这对搭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研究和分析搭售行为对完善我国竞争法在此方面的规定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和辩证分析方法,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搭售进行全面考察,借鉴比较了美国、欧盟对此的立法及实践,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行为规制的立法现状与现实不足,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搭售的不同表述,对搭售的概念作出界定,并通过微软垄断案分析了搭售的特征。第二部分阐述了搭售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主要包括制造企业进入障碍、规避政府价格管制、搭售企业获利于信息不对称及利用搭售进行价格歧视,为搭售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阐述了法律规制搭售行为的立法现状,首先分析了美国和欧盟的立法现状,介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的欧共体条约规制搭售行为的立法情况,并分别加以分析和评价,以作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参考。此外,通过对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立法比较与分析、结合法律实施情况一并提出了当前中国规制搭售行为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对搭售规制所存在的理论缺失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即明确搭售的构成要件与其违法判断理论标准、从民事、行政、程序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责任制度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学位论文唐勇刚论知识产权垄断及其反垄断法的规制2009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知识产权垄断及其相关的概念,界定知识产权垄断的基本含义,阐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复杂关系,并讨论常见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及其法律制度,从而为正确地规制我国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提供理论基础。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展开了研究:br 第一,知识产权垄断概述。通过比较知识产权垄断的相关概念,界定知识产权垄断的内涵和外延,阐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复杂关系,并讨论常见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br 第二,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规制。本文简要讨论了美国、欧盟和我国规范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制度,重点讨论了许可协议中的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常见形式,如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和价格歧视等,为我国完善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br 第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垄断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相关立法,指出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垄断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最后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垄断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6.学位论文向琼芳试论跨国公司在华搭售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视角2008搭售在反垄断领域中是一个比较小的题目,搭售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垄断法》中的规定也只是概括性的。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搭售的规定比较简略,通常也不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所在,因此对于搭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缺乏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关跨国公司搭售行为的研究著作更是比较少,散见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研究文章中。提出在华搭售问题并不是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的,在我国,搭售的实施主体也不仅仅是跨国公司。我国出台《反垄断法》也并非是专门为了规制外资。但是跨国公司利用其掌控的知识产权和先进的技术,以隐蔽的方式实施搭售,蚕食中国市场的现象,已经不容小觑。因此本文着重从跨国公司在华搭售的特点出发,阐述对搭售的认定和规制。第一章概述中,笔者首先列举了学们者对搭售的定义,通过比较搭售定义的细微区别,反映了学者对搭售制度的不同理解,最后总结出《反垄断法》角度的搭售的定义。然后笔者总结了跨国公司在华搭售具有隐蔽性、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具有协同性的特点,并介绍了跨国公司在华搭售可能的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第二章是关于跨国公司搭售的认定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在认定搭售的理论中,国外主要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但各自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对于我国而言,修正的本身违法原则一方面可以避免搭售案件因冗长诉讼而丧失了及时规制搭售的最好时机,另一方面有可以尽可能避免合理的销售策略受到反垄断规制。在认定搭售的要素上,笔者认为构成搭售需要三个要素:结卖品市场的支配地位,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产品并且销售策略具有强制力。具备了这三个要素,不一定就必然需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还需要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搭售的例外情形。跨国公司搭售的例外情形包括:跨国公司特许经营,保护新兴产业,必要的安全考虑和保护产品良好的品质和信誉。在分析我国搭售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合理以及应当如何改进上,首先要学习和借鉴一下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因此笔者在第三章介绍了WTO、《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欧盟条约》和美国、日本的国内法有关搭售的规制立法,并通过微软案和柯达案的司法实践,介绍国外对搭售的规制方法。本文的最后一章是关于规制跨国公司在华搭售的探求。跨国公司利用其掌控的知识产权和先进的技术,频频在我国实施搭售,并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但是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虽然有法律法规规制搭售,但存在概念模糊、操作性不强和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的缺点。《反垄断法》出台后,虽然将搭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进行规制,但也没有很明确的搭售定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明确搭售的判定标准、例外情形,并且明确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7.期刊论文曲腾.李晶晶浅谈搭售的法律规制-金卡工程2010,14(7)搭售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本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属于私法规制范畴;但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搭售行为时,则会排除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同时也会剥夺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因此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参照我国现状,结合搭售理论的发展,同时针对我国现存的不足,笔者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建议.8.期刊论文余艺颖浅论软件产业中搭售的竞争法规则-集团经济研究2007,(23)近年来,在欧洲、美国和韩国,都发生了涉及软件产业的竞争诉讼.无论是美国对微软的诉讼,还是欧盟对微软的处罚,都涉及了软件产品搭售违法标准的讨论.一般来说,传统的判断搭售行为是否违法竞争法主要从搭售产品与被搭售产品是否为独立产品、搭售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与消费者福利的关系和搭售的主观要件几个方面来考虑.然而软件产业正在以与传统产业不同的增长方式在迅猛发展.它无可避免的对既有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形成了冲击,如何重新构建软件搭售是否违法的四个竞争法规则,成为我国目前在软件产业中的关注问题.9.学位论文赵天才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2007知识产权又称无形产权,是一种排他性专有权,其具有法定性、无形性、地域性、有期限性等特征。知识产权虽属于私权,且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竞争,法律赋予了其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但其行使却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否则将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滥用应具有以下要件:(1)行为主体为正当权利拥有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