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2007MBA市内班第五组杨佶微软诉讼案2001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要考核的知识点: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反垄断的意义思考题: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垄断的含义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其特点是在存在巨大进入壁垒的市场中仅有一家厂商生产高度差异化的产品。非效率表现产量受到限制,价格高。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的产量低、价格高技术上的低效率垄断厂商在成本上可能是松驰的寻租行为厂商会花很大费用来保持垄断力量歧视的可能性很大技术进步缓慢反垄断的意义相对于垄断带来的种种后果,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一般会有三种特征1.完全竞争会使产品的产量合适2.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是高效率的3.企业的成本总是最低的反垄断的意义主要在于克服垄断带来的后果,引导市场走向完全竞争。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1998年,微软被控:微软在PC操作系统上拥有垄断力量,并通过垄断方法保持其垄断地位。微软通过免费提供其网络浏览器在市场中采用低于成本的定价(叫掠夺定价)。微软使用搭售协议(tyingarrangements)在网络浏览器市场实现垄断。搭售协议就是卖主要求产品一起出售,而不是单独出售,这样把它的垄断力量从一个市场扩大到另一个市场。微软采用其他反竞争作法来加强它在这两个市场中的垄断。微软享有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某些费用形成了阻止竞争厂商进入的有效障碍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因此比尔•盖茨也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是否对新经济垄断采取反垄断行动一、不应采取反垄断行动的理由科技进步,尤其是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二、应采取反垄断行动的理由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争论的最后归结点,其实就是反垄断的意义,即主要在于克服垄断带来的后果,引导市场走向完全竞争。微软的新经济的垄断地位是否带来了传统垄断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产量受到限制,价格高。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创造了世界首富及很多亿万富翁。但在本土销售售价尚不算高。技术上的低效率微软的技术可能不是最好的,但个人PC操作系统确是最好的寻租行为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歧视的可能性很大微软的操作系统在中国的售价明显带有歧视。技术进步缓慢微软的技术创新速度较快,一直引领业界发展如web2.0等结论:微软的垄断所带来的后果,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经济的垄断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如果微软被拆分,对市场会有怎样的影响?新经济的特征,一旦产品开发成功,其继续生产的成本接近于零。即产量不受限制。但产品开发前期投入成本较大(指操作系统等大型产品),较小规模的公司无力承担。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如果一直引领业界发展的微软被拆分,反而会对技术创新造成一定的政策压力。玻璃盒里的苍蝇科学家做过下列一组实验,将一只蜜蜂和一只苍蝇分别装入两个相同的玻璃盒。这种玻璃盒只有一个出口,但科学家在出口的相反方向安置了一盏灯。以试验哪个可以先飞出玻璃盒。实验的结果是这样的:由于蜜蜂的趋光性,它不停的飞向光源的方向,结果被撞的头破血流;而“没头的“苍蝇东飞飞,西撞撞,不一会就飞了出来。我们面临的科技创新其实也是这样,目的性过强的研究有时是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有时无心之举反而成就一番成绩。新经济的垄断有时就是这么脆弱,当你选错了方向,就会象那只玻璃盒里的蜜蜂:”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没有的!”解决的方法趋利避害介于微软的垄断行为不完全等同于传统行业的垄断,因此区别其带来的后果,分别进行解决。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微软反垄断案的启示1.新经济垄断不同于传统行业垄断。2.如何避免垄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以及正确引导新经济健康的发展,是新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最重要的课题。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的出台褒贬不一在中国,对待《反垄断法》的出台,也褒贬不一。有人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应针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而对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垄断,则可以予以豁免。有人说这是颠三倒四,大错特错。“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竞争。事实上,应该反对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行政干预造成的垄断!而这根本无须、也无法通过立法来解决。《反垄断法》出台的正面意义中国500强排名靠前的企业绝大多数还是在垄断行业。在中国加入世贸后,垄断行业是非常不利于国际竞争的。垄断公司虽大,但是不强,如果靠垄断造就“中国企业500强”,这样的企业其实是最弱小的。反垄断是中国政府对世界作出的一项承诺,更是立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对中国人民作出的一项庄严的承诺。《反垄断法》是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承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产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说跨国企业是希望看到中国用《反垄断法》打破国内的行政垄断,那么他们很快也会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同样将对他们在中国的垄断行为构成制约,从而使中国避免重蹈南美和东南亚少数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覆辙——外国资本与国内权贵资本相互勾结,形成对国内民众的垄断性掠夺。《反垄断法》出台的实际意义对国有垄断行业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行业无实质影响新闻链接:国家设立极少数垄断企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国家工商局原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吴炯教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回答是:不!针对有人把垄断企业和大型企业混淆,并对国家“极少数国有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规定产生的误解,以为反垄断妨碍国有资本的积聚与集中,她说:“这完全是一种误会。”据悉,少数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或投资巨大、获利微薄又涉及面很广,甚至是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由国家垄断经营,是各国通常的做法。因此吴炯教授提醒人们应该明确:大企业或大企业集团,不等于就是垄断企业。对非国有垄断行业中国的非国有垄断行业,尚未形成有实质影响的垄断行业或企业。12月16日,国美突然宣布以约36亿元价格间接买下大中,后者的主要价值是在北京拥有第一的市场份额。之前,市场传闻洽购大中的,却是国美夙敌苏宁。虽然行业人士普遍认为国美是靠手上充裕的现金和“价高者得“俘获了大中,但值得注意的是,国美此举引发了“垄断”与否的争论。一位读者在个人博客中表示,作为北京市场的老二和老大,国美并购大中将形成垄断,北京的老百姓会因此成为受害者。国美的霸主地位不止于京沪。美林分析师罗成表示,在收购大中前,除了在江苏和北京之外,国美在各地区域市场都是销售第一名——收购大中之后,国美在除江苏外的所有市场都是第一。然而,对于高度市场化的中国家电零售业,仅凭市场份额一个指标,并不足以界定垄断与否。首先,国美目前的行业地位是依靠多年的市场竞争获得,而《反垄断法》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非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事实。其次,虽然竞争已经相当激烈,中国家电零售业购并重组的空间仍然巨大,行业存在进一步集中的动力。另一方面,与国际同行相比,中国家电零售业的集中度仍显未足——一个主要指标是毛利率。《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由于拥有更强大的渠道控制力,美国零售商的平均毛利远高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