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我国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规范企业的行为。[教学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产品及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等。[本章重点]本章学习的重点是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等。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产品质量义务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具体来说,产品质量包括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卫生性等方面。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主要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和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及全部领域。•(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2.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构成产品有两个重要的标准: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工业和手工业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工艺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等。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的产品。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1)初级产品(2)建筑工程(3)军工产品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方式、方法等问题。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以下主要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2.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法》第7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任何产品在出厂前都必须经过检验,只有经过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检验产品,可以由企业自行设立检验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标准,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也可以是企业自行制定的或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根据有关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评定,并对符合标准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的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根据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其产品进行审核、评定,并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产品颁发质量认证书的制度。2.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①中国企业及其他申请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应当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②申请认证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包括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国际先进标准。外国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但采用的标准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确认。•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当是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的。衡量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能正常批量生产,一般通过检查工艺流程、工艺装备、随机抽样检验产品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④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②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③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所进行的强制性监督检查活动的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其次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钢筋、水泥等;•再次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即社会普遍反映的假冒伪劣产品,投诉、举报的产品等。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是指用户、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三、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3.特殊产品符合包装要求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就是说,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性能,或公众普遍认为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生产者的产品包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等。3.特殊产品符合包装要求•(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成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1.执行进货验收制度•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的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销售者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2)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下述规定的要求: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成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3)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说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2.产品责任•(1)构成产品责任的条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也就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产品造成了对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第三,产品缺陷与产品造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3.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生产者免责的条件: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说明书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1年,《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2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1993年9月1日《产品质量法》实施之日起,产品责任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承担产品责任期间及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从以上规定可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关系:第一,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无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一方都有满足受害人请求的义务。第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1.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其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自身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消费者接受服务也是为了得到自身所需的生活消费,而不是商业投资。再次,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最后,消费者地位是国家法律确立的,受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有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系,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安全保障法、标准和计量监督法、标示监督法、价格监督法、消费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