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发行的类型根据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的目的不同,股票发行包括以下类型;1、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也未采用公开发行方式。这种股票发行方式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批准,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本来股东转让股票并不构成股票发行行为。但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转让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公司拟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发行完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6、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而是基于《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的界定划分出来的新公司类型。因此,目前只具有《证券法》上的意义,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姑那里办法》,初步建立起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其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①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②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因三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1、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①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十五座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②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①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介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公开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②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介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定向发行。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1、发行对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①公司股东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符合第②③条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指定】【发行人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2、决议方式。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3、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1、定期报告。①公开转让与定性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只需要每年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不包括八年度报告)。③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3、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持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①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未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最近3年稳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①有关国民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②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③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为了上市,发行人往往进行改制,以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此对发行人往往会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这时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解释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①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②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3、人员独立。①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植物,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4、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5、持续盈利能力。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②发行热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7、财务指标.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很惨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