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律师公司证券业务(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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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十八章律师公司证券业务第一节律师公司业务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述(二)公司设立的律师实务二、公司的变更(一)公司变更登记的律师实务(二)公司变更过程的律师实务第二节律师证券业务一、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述(二)证券发行的律师实务二、上市公司的治理(一)上市公司治理的概述(二)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三、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述(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律师实务2第十八章律师公司证券业务第一节律师公司业务公司本身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它是企业这一典型法律形态发展的高级阶段。所谓企业,是指经营性的生产、流通或服务组织。企业的典型法律形态经过最初的独资企业,后来的合伙企业,最后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产生了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我国目前法定的公司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律师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及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系列的法律行为,最终使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过程。(一)公司设立的概述设立公司,须由拟设立公司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如达成共同筹组公司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及缴纳出资或股款、确定董事会等公司的机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等,这些行为概括起来称为公司设立行为。从事并完成公司设立行为,并不等于公司已经成立或已依法设立,只有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始为成立。法律如果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在申请登记之前还需要依法进行批准。3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我们分别进行简要的介绍。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法律只是规定了股东人数的上限,从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出资形式上,《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通常是由发起人共同商定或者由一人或数人草拟,经全体发起人同意方能通过,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4束力。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其明确且属于自己区别于其他法律实体的名称。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起,即应当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特殊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两种比较特殊的形式,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他们的定义不难看出这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法律对于单一股东且承担有限责任的认可,是基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根据权责对等原则,为避免单独股东对公司的全权支配引起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使公司债权人和相对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公司法》对这两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特殊条件第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5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权所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特殊条件第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6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对公司筹办事务承担责任。公司筹办事务包括从倡议、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股份、召集创立大会,到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等一系列事项。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它的制定是发起人筹办公司事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若股份公司选择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而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产生方式同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另外,特别要提出说明的是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对其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上市公司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7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赋予上市公司更为广阔的融资渠道,对此上市公司所要付出的对价就是从公司的各个方面加强透明化。这种透明化在组织机构中的表现就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应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这一概念是从英美法上的“外部董事”演绎而来的,所谓独立董事,就是其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兼任公司的业务领导职务,与公司及大股东之间没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作出判断的关系,其职责主要是对业务执行董事及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阻止内部人控制公司后实施损害公司及公司少数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第二,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三,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5)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点的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二)公司设立的律师实务8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公司设立,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公司设立后,应充分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拟设立公司的设立目的,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资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税收等多方面分析判断公司设立的法律可行性,与委托人共同制定符合设立公司目的的设立方案。具体而言,设立方案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选择公司的类型。在刚才的概述中我们已经介绍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又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特殊形式。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资本数额、资本性质、人数、拟设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税收、融资需求等情况对拟设立公司的类型提出意见或建议。(2)确定公司设立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基本的设立条件即可,没有什么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设立目的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提出法律意见。(3)确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公司及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合理设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互相监督、制约的同时,确保公司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我们在前面的概述中已讲过《公司法》对“三会”的规定,律师应针对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设置提出法律意见。2.协助草拟、审核相关法律性文件律师在参与公司设立中,通常会协助草拟、审核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草9案)、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报告等法律文件。3.核查、验证公司设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通常律师通过核查、验证公司设立行为对以下几方面发表结论性意见:(1)公司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拟设立;(2)公司股东资格、人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公司名称是否已获名称预先核准。股东的入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股东投入公司资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5)股东为设立公司而拟定的公司章程,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包括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可以依据公司的章程得到充分保护,公司的章程是否存在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6)公司的股本总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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