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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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概述(一)内涵1、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仅指有价证券,不包括资格证券和金融证券。2、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仅指可以用于市场交易的单位化的权利,一般不包括商品证券和货币有价证券。3、证券法上的证券,实质是一种金融产品。4、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股票、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认股权证、基金单位、证券指数)(二)有价证券的特征1、表现的是财产权利,不同于资格证券(存款单)与金融证券(邮票)2、权利与证券的结合,实质内容是所记载的权利3、是权利运行的载体,权利的行使与转移必须持有证券二、中国证券立法概况(一)证券法属于商事行为法。1、证券法,是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法。2、交易的对象:作为金融产品的证券3、证券法上的交易行为,包括发行与交易4、发行行为:发行人——投资者5、交易行为:投资者——投资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三)证券法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依法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督管理原则5、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原则第二节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一)证券的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根据法定程序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二)种类1、依发行目的—设立发行;增资发行。2、依发行对象—公募发行;私募发行。3、依发行机构—直接发行;间接发行。4、依发行地点—国内发行;国外发行。6、依票面金额—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证券发行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批准5、发行二、股票的发行(一)初次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二)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证券的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一)概念和种类证券的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买卖的活动。证券的交易方式有四种:即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及期权交易。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二)证券交易的一般条件1.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合法的。2.交易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或限制期限已届满。(三)证券交易的方法、原则及形式1.方法: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采用的是公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原则: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3.形式:证券交易可采取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二、证券上市(一)股票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三、持续信息公开(一)发行与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二)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三)临时公开(重大事件)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主要包括:⑴前文所述之重大事件及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⑵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⑶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⑷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知情人员主要是指:⑴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⑶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⑹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操纵市场的手段主要有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欺诈客户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从事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面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4.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前景、法律、性质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在传播交易信息时的虚假陈述等。5.其他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主要包括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方式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二、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时,如果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的意思表示而进行收购的一种方式。要约收购的程序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限期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⑵当持股百分之五后,每增减百分之五也必须依上条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⑶当持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⑷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收购人持股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⑸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收购人持股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⑹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三、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的形式来进行收购的一种收购方式。协议收购的程序⑴收购人可依法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订立收购协议。⑵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公告前不得履行协议。⑶协议双方可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⑷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第五节证券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于1992年10月,下设14个部门和上海、深圳两个监管专员办事处。证监会在对证券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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