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券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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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交易程序•【内容提示】本章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交易品种和交易空间,介绍不同种类证券的交易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场内交易程序,场外交易程序,以及衍生证券交易的特定程序。具体内容包括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新股发行市场的场内交易程序;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放式基金和债券的场外交易程序;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和股指期货等衍生证券的交易程序。经纪服务制度1.上交所的指定交易制度•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设立证券托管库,投资者指定交易。投资者可以撤消和转换指定交易。•2.深交所的托管券商制度•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第一节证券场内交易程序•一、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证券的一般交易程序•(一)开户•证券账户:•是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是投资者身份的重要凭证。•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区域划分,证券账户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每个投资者在每个市场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开设证券账户的同时也需要开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等。•银行账户:•投资者通常还需要在相关银行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之间证券交易所需资金的划转用于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之间证券交易所需资金的划转。•其实施原则是“券商托管证券、银行监管资金”。二、发出委托指令投资者的委托指令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证券账户号码;2、证券代码;3、买卖方向;4、委托数量;5、委托价格;6、其他内容。委托方式1、填写委托单2、电话委托3、自助委托4、远程委托等报价方式: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市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根据市场需要,本所(上海)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本所(深圳)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3.4.4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3.4.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08-5-8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第三条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异常交易:(一)发生《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证券的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第四条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一)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二)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第五条本所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第六条本所在市场监控中发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对相关会员或当事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七条实施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通知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席位或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第八条《限制交易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实施依据;(二)受限账户;(三)限制方式;(四)限制品种;(五)限制期限。第九条相关当事人对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第十条本所在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两个交易日内将限制交易的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一条本所可以将限制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第十二条会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会员管理规则》、《交易规则》的规定,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第十三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一)经本所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二)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本所口头、书面警示或文书;(三)未按本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2009-9-23各会员单位:为防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股票临时停牌至或跨越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二、本所可视盘中交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本所将严密监控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本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四、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警示、制止异常交易,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尽责配合的会员,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申报数量:•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这些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沪市规定其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深市对债券交易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深市,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关于回购的几个基本概念•回购•就是交易的双方,一方将自己拥有的债券抵押给另一方,并获得资金,并承诺几天后将归还资金并赎回抵押的债券,同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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