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增值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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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增值税会计第一节增值税概述1、增值税的特点•1)增值税的概念:•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现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1003201000----合计2020302010204070901002002003002001002004007009001000棉花棉纱棉布批发环节成品零售环节成品增值税额全值流转税额增值额销售额流转环节假设税率为流转税率和增值税率都为10%[例]全值流转税与增值税的比较:•2)增值税的优点•(1)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2)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3)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4)有利于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5)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3)增值税类型•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在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我国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税制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管效率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消费型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收入型保证财政收入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生产型优点特点增值税类型2、增值税的纳税范围•1)纳税范围的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无形、不动产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这些有形动产的所有权,涵盖商业、工业进口货物——符合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也要按照正常销售货物行为来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征收增值税。3)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新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税务处理原则分类和特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特点:兼营的两个项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4)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5)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征收增值税;•(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的特殊项目:•(1)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未经央行和商务部批准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除外);•(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缴纳增值税;•(4)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5)代购货物行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即发票抬头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6)代行政收费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由政府监督、专款专用。•(7)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8)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委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增值税有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个体户以外的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3)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财税[2008]56号文件》中规定型号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属于该政策规定的,仍征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财税[2009]148号《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4)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即征即退项目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生产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资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等为原料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等资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5)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先征后退项目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中国共产党和各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妇联、科协、新华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专为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在出版环节实行100%先征后退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实行100%先征后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得政策。财税[2006]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科研和技术开发,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4、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年销售额(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2.会计核算水平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解释】目前会计核算水平这项标准仅运用于商业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有其他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基本标准纳税人身份(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2)以货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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