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消费税学习目标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和消费税的计算方法。2.理解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的特点,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3.了解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出口退税政策和计算。第一节消费税概述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国家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社会消费结构,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开征了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消费税。消费税主要以生产经营领域特别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与增值税形成了普遍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格局。2008年国务院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9年起实行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实施细则》。2014年2015年相继对征税范围和税率又进行了调整。2.消费税的特点1.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2.消费税实行差别税率(税额),征收方法灵活多样3.消费税实行单环节课征4.消费税的税收负担具有明显的转嫁性5.消费税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2.消费税的特点征收范围有较强的选择性差别税率计算方法灵活多样税收负担可以转嫁有特殊的调节作用实行但环节征收3.课征消费税的意义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限制过度消费,平衡供求关系纠正不良消费习惯,改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筹集财政资金第二节课征制度1.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单位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即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2.税目和税率2006年税目有14个:烟、酒、化妆品、金银首饰、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2014年12月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汽车轮胎、酒精税目,并对摩托车和成品油税率进行了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3)批发环节2.雪茄烟3.烟丝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11%加0.005元/支36%30%二、酒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酒20%加0.5元/500克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0%五、鞭炮、烟火15%六、高尔夫球及球具10%税目税率七、成品油1.汽油、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2.柴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燃料油1.52元/升1.2元/升八、摩托车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50毫升(含)2.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10%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5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1%3%5%9%12%25%40%5%十、游艇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三、实木地板5%十四、电池、涂料4%3.税收优惠消费税的优惠措置集中在出口方面,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除此之外,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免税并退税的政策。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消费税退税的计算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算1.从价定率计算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税率两个因素。在税率已确定的情况下,关键是准确把握销售额,即销售额的计算。(1)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3)连同包装销售的销售额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其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销费税。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例如,某日用化学厂销售成套化妆品收取价款65万元,收取包装费13万元(不含增值税),化妆品税率30%,该厂销售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销售额=65+13=78万元。(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与某公司联营,汽车厂将8辆小客车作为投资,这种型号客车销售单价高低不一,有44万元,47万元,49万元,51万元(均为不含税),小客车消费税税率为5%,小客车的销售额=51×10=510万元。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哪种折合率,确定之后1年内不得变更。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19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8月15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额=40+4.68÷(1+17%)=44(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4×30%=13.2(万元)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例2某啤酒厂5月销售啤酒500吨,每吨出厂价格2700元。计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啤酒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固定税额220元。应纳消费税=220×500=110000(元)例3某酒厂8月销售黄酒5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60万元,增值税税款27.2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3.4万元。黄酒税率每吨240元。计算当月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500×240=120000(元)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例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销售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6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应纳税额=50×2000×0.00005+260×20%=57(万元)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卷烟厂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那么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税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不重复课税且计税简便的原则。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例如,某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就是属于在建工程用。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等。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外购应税消费品与自制应税消费品之间的税负,并保证财政收入。纳税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