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与措施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工农业设施安全运行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开采利用河砂资源。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及采砂场数量、布局,废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环境整治及现场清理。并绘制采砂规划平面图。(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水务局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河势现状等,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二)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水利、交通、环保、国土、电力、通信、水文、防汛等设施保护范围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意见。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砂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采砂点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意见书;(五)采砂活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书;(六)需用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县交通局组织培训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所提交资料为复印件时,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校验。申请人要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一)采砂机具操作人员经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件;(二)采砂场所设置警示标牌,配备救生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范围内,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二)采砂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固定好采砂机具,防止采砂机具冲飘影响下游桥涵安全;(三)采砂期间,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保证河道畅通,不得危及河堤安全;(四)采砂作业结束后,每年5月1日前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废砂堆、深水坑的平整回填及阻水设施的清除工作;(五)禁采期内根据防洪要求将采砂设备撤离河道管理范围并妥善保管;(六)按时缴纳河道采砂保证金及管理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私自买卖、出租、转让河道采砂权。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二)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昌宁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昌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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