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五条补贴方式: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八条补贴对象:凡全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现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涉农直接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折通存折);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三)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兑现给购买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县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篇2]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我省在家电下乡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对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补贴方式:凡本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青岛市所需的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其余由青岛市财政自行负担。第八条补贴对象: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第九条补贴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实行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各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测算的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各县(市、区)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涉农补贴资金专户。实施过程中,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先行垫付。第十三条各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20日前核实汇总本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后,在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基本资料等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资金总额。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鲁财建〔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