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實務及用戶排水設備新制說明李光軒主辦單位:臺北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2009年12月19日河川水質淡水河由嚴重污染降至中度污染台灣地區主要城市統計至98年8月底公共普及率污水處理率全國21.55%46.29%臺北市94.88%101.76%高雄市54.84%85.07%臺北縣26.99%79.82%台中市18.38%48.31%台南市16.27%32.37%高雄縣7.06%28.94%台灣省8.65%35.55%金門縣24.81%24.82%連江縣68.32%70.83%福建省29.05%29.30%新竹市嘉義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宜蘭縣6.39基隆市4.86嘉義縣4.29桃園縣2.72南投縣2.48屏東縣2.09台中縣0.82台南縣0.69新竹縣0.16彰化縣0.02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台中市台南市高雄縣桃園縣嘉義縣基隆市金門縣南投縣台中縣屏東縣連江縣台南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新竹市嘉義市57%19%13%4%7%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65.66%53.10%24.29%19.47%16.54%9.97%5.71%4.85%4.22%2.66%2.47%1.24%0.82%0.80%0.4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9.83%01台北市連江縣高雄市金門縣台北縣台中市台南市高雄縣基隆市嘉義縣桃園縣南投縣屏東縣台中縣宜蘭縣台南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新竹市嘉義市100%0%97年10月止尚有9縣市無用戶接管98年8月止尚有7縣市無用戶接管區域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置率(%)污水處理率(%)台灣省6.4414.8810.8532.17台北市89.834.32.4296.55高雄市53.18.3920.6982.18全國19.1213.1910.5042.80全國現況65.66%53.10%24.29%19.47%16.54%9.97%5.71%4.85%4.22%2.66%2.47%1.24%0.82%0.80%0.4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1.14%35.47%41.95%40.47%21.16%34.69%11.50%8.94%18.02%14.15%7.99%19.21%9.59%22.75%11.40%6.77%10.35%30.83%7.34%16.90%89.83%30.40%23.86%100.00%79.71%38.75%01台北市連江縣高雄市金門縣台北縣台中市台南市高雄縣基隆市嘉義縣桃園縣南投縣屏東縣台中縣宜蘭縣台南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新竹市嘉義市97年底普及率103年底普及率97年度已有處理廠之縣市普及率將大幅成長97年度無接管率之9縣市均有突破展望民國103年商機無限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成長圖98年底計畫:97.94%門牌:61.90%陳市長馬市長臺北市新制VS舊制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依下水道法第2條第6項: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相關設備緣起話說----前處長吳俊賢先生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新制-推動歷程民國96年11月底開始推動『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即新制)民國97年1月15日新制草案簽奉市府核定,同年5月7日函頒草案並刊登市府公報民國97年7月21、23及25日辦理3場次辦理說明會民國97年4月9日、7月30日及8月18日與建管處開會研商確認相關權責之界定原則與內容期間賡續簽辦公告試辦期間相關程序及書表配合建管處建造執照審核新制,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試辦3個月,期間僅28件採行。民國98年1月起再展延試辦期6個月,後於同年7月起再展延試辦3個月。五大效益權責分明簡化流程行政技術分立技術簽證抽查縮短期程97年10月1日起試辦3個月98年1月起延長試辦6個月,同年7月起再延長試辦3個月98年10月起正式實施新制先行程序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97年6月30日函頒,並於97年8月1日起實施依本府97年5月7日函頒『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授權訂定革新方案先行程序管渠查詢接入點會勘管渠套繪管線遷移申請書曾修正應備文件申請污水管渠查詢或套繪圖應檢附文件:申請書(請詳述所有申請查詢或套繪之地籍地號)建造執照及附表或雜項執照及附表影本(無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免附;整建、維護及既有房屋免附)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或地籍圖謄本等影本並應明確標示(可用色筆)欲查詢或套繪之地籍位置(應注意地籍是否合併或分割,如有不實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現場會勘應檢附文件:申請書最近3個月內地籍圖謄本注意事項污水管渠套繪圖僅供參考,不得作為任何證明之依據,其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實物為準設計審查前接入點現場會勘,應於辦理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後,始得申請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結果,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有效期間為管理機關發文之日起6個月;現場實物與原申請時所附相關書面資料有變更時,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應重新辦理申請設計審查舊制新制1.建築物內部管線及建築物外部管線權責無明確區分,建築隔間及配管問題,時有爭議2.無明確之建築師、技師簽證表3.不辦理抽查1.將建築物內部管線及建築物外部管線權責明確區分。建築物內部依建築法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建築物外部用戶排水設備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2.於圖面明確標示用戶排水設備簽證範圍(含前處理設施【油脂截留器】及污水坑),另配合建築師、技師簽證表明確標示簽證文件3.污水處理設施除專用下水道外,仍由建築師簽證負責4.依每月送件數,每月抽查50%變更設計舊制新制1.建築物外部接入點變更2.建築物外部設施型式、數量、位置變更;連接管管徑變更3.戶數變更4.變更污水處理設施、污水坑位置深度5.變更用途為事業用戶,需增設脂截留器等前處理設施。6.不辦理抽查1.接入點變更2.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施、管徑及位置3.建築物變更事業用途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承裝商5.公共污水下水道未到地區建築物變更戶數(100戶)或使用人數(500人)達專用下水道者或取消專用下水道者6.依每月送件數,每月抽查50%竣工查驗舊制新制1.TV管內檢視2.內部配管及隔間;建築物內部隔間如有更動,要求建築師須先至建管處辦理變更隔間備查3.試水有無雨污分流4.抽量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水坑深度5.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辦理進場勘驗1.TV管內檢視2.建築物內部隔間如有更動,依權責區分,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可辦理竣工修正3.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辦理進場勘驗4.新建房屋內污排水系統竣工查驗委託衛工處辦理(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8年7月10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3005100函)5.辦理現場查驗時,技師應到場會同委託衛工處辦理項目雨污水是否分流抽測並試水屋頂雨水落水頭或陽台落水頭污水管是否採橘紅色管抽查管線吊管明顯處或明管部分查驗污水處理設施抽量設施槽體結構深度及確認各槽體數量,另內部施工尺寸、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完成後照片函示-雨污水分流為貫澈雨、污水下水道分流制鑒於民眾在陽台使用洗衣機之習性,請貴府下水道單位於會審改建或新建建物建造執照時,要求業者於陽台預留洗衣機專用廢水排水孔,並確認廁所污水及生活雜排水均確實導入污水管路系統,俾免污水與生活雜排水排入雨水管路,污染下游河川水質營建署97年6月9日營署水字第0972909639函NEW如何研訂用排廠商資格下水道法下水道法第21條96.01.0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6531號令修正公布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內政部96.7.20台內營字第0960804308號令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HOT新舊法條比較下水道法第21條96.01.03修正公佈修正前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96.7.20台內營字第0960804308號令訂定前項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及其技工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雙軌制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自來水管承裝商單軌制轉雙軌制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176.04.16內政部(76)台內營字第488652號令增訂發布第17條之196.06.15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080368號令刪除第17條之196.06.15修正公佈修正前刪除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之管理,準用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刪除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得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技工資格-1經技能檢定合格OK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水匠?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技工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技工內政部97.03.20台內營字第0970800940號令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所稱技工,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書,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始得擔任參加96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舉辦之考驗,經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或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後,得擔任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工技工資格-2中央主關機關訓練合格內政部-下水道主管機關OK經濟部-自來水主管機關NG營建署+台灣下水道協會+水管公會?新訓、補訓換領內政部證書訓練合格-1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中央主關機關訓練合格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776號令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後,或96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後,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得認定為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所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訓練合格-2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中央主關機關訓練合格內政部98.5.21台內營字第0980802479號令93至96年度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亦得認定為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所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96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兩類申辦流程申請籌設許可領取籌設許可證明書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工工作證申請營業許可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工工作證6個月內6個月內營建署97.02.04會議-用排工程承攬廠商資格事由:為研商下水道法第21條有關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承攬廠商資格相關事宜結論下水道用戶自行裝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