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部分证券投资第一节交易程序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程序大体上包括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过户和结账等阶段。(1)开户开户是投资者在经纪商处开设账户的过程。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某家投资银行作为自己的经纪商,投资银行也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判。因此,开户实际上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银行时,通常要考察投资银行的资本实力、业务水平及信誉状况,择优就之。这就给投资银行提出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要求。投资银行在接受投资者开设账户时,首先要了解投资者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关于开户申请人的法定资格,各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均有规定,且大同小异。如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定,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纪商应拒绝开户:①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或允许者。②证券主管机关以及本公司的职员、雇主。③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的出纳人员。④受破产之宣告未经复权者。⑤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之证明者。⑥本委托经纪人之股东或职员。其次要了解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它与投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融资或融券的比例密切相关。因此,业界有“了解你的客户”之说。2投资者在经纪商处开设账户时,要登记写明日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电话等内容,有时还要留存印鉴并提供相关证明。这一方面为经纪商了解客户提供了一个窗口,另一方面为经纪商及投资者提供账单送达、投资咨询等服务留下了一个途径。在一些国家,投资银行还可以据此便捷地获得投资者的资信信息。开设账户时须同时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可分为三类:一是现金账户,用于交易时的现金划转;二是投资计划账户,客户承诺在若干年内每月或每季投入一定余额购买某种股票;二是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金交易(MarginTrading)时由投资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资金账户通常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证券账户的开设是因为投资者须将所持证券交由经纪商托管,由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明所持证券品种和数量的记录。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经纪商根据客户的买卖情况自动从证券账户中划入或划出证券。(2)委托投资者在开设账户后就可进行证券交易。所以,委托是单次证券交易过程的真正开始。委托按形式可分为书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和信函委托。在金融电子化的浪潮中,磁卡和电脑网络自助委托已成为重要的委托形式,传统委托形式有向现代电子委托形式转变的趋势。按照委托的价格划分,委托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按委托的有效期划分,委托可分为当日有效委托、当周有效委托、撤销前有效委托和停损委托等。按委托的数量分,委托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由于股票的交易通常以100股为交易单位,债券3的交易通常以1000元面值为交易单位,那么,100股1000元面值的债券或其整数倍的委托称为整数委托,不足100股或1000元面值债券的委托称为零数委托。作这样的区分主要是为了便于交易的组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能以零数委托买入。客户在委托书上要写明证券的名称、交易的种类及数量、出价方式和价格、委托有效期等内容。在委托有效期内,如果交易尚未达成,客户有权变更或撤销委托。(3)成交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立即通知在交易所中的场内经纪人。场内经纪人马上按照投资者的指令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如果证券交易得以成交,场内经纪人就立即将交易情况告知经纪商,再由其转告客户。证券交易的达成是通过竞价的方式来完成的。目前竞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竞价、书面竞价和电脑竞价三种形式。在交易时,场内经纪人必须公开申报价格。证券交易所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撮合成交,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报价低的卖单较报价高的卖单优先成交;报价高的买单较报价低的买单优先成交;在申报价格相同时,先递报价单比后递报价单优先成交。(4)清算清算是在投资银行之间相互冲抵证券和价款的过程。经纪商受多个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了多项证券交易,有买进也有卖出。由于不可能做到每笔交易即时清算,这就产生了交付净额的要求。一般证券交4易所都有自己专门的清算中心,集中办理清算业务,通常以每一个交易日为一个清算期,对各经纪商的应收应付价款和证券进行冲抵和结算,最后算出应收应付的余额,然后进行价款和证券的划转,其目的在于减少证券和现金的实际交割数量,节省人力和物力。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清算以证券账户为对象,资金清算以营业部为对象。(5)交割交割的过程是买方交出价款给卖方,卖方交出证券给买方的过程。证券交易的清算完成后,证券交易双方就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清算的余额办理交接和转账,然后各经纪商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成交情况将相应的价款和证券划入投资者的账户。买方交付价款,收到证券;卖方交出证券,收回现金。清算交割是证券交易过程的结束。按照成交后至交割时间的长短划分,交割可分为以下几种;当日交割、次日交割、第三日交割和例行交割等。当日交割,是指成交的当日进行交割,即通常所说的T+0。次日交割,是指成交的次日进行交割,即T+1。第三日交割是成交后的第三天进行的交割。例行交割是西方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惯用的成交后第五天进行的交割。(6)过户证券交易结束后,证券持有人会发生变更。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上记载有持有人名称,并在发行人的有关名册上进行登记的证券。其权利的享有是“认人不认券”,因此证券的转让及其权利的转移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记名证券交易5完成后,必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即把受让人的姓名记载于票面上,并在发行者的相关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否则转让无效,受让人并不能享有与该证券相关的各种权利。不记名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办理过户。股票一般都是记名的,有些债券也是记名的。(7)结账整个交易完成后,经纪商应将账单及时送交客户。客户也应按经纪业务协议支付足额佣金。在信用交易的条件下,经纪商和客户还应就信用金及其利息进行结算。同时,经纪商还应按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呈报报表,报告当日证券交易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二、场外市场的交易程序场外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OvertheCounter-OTC)是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市场。美国纳斯达克(NASDAQ)系统是典型的场外交易市场。纳斯达克系统近年来发展迅速。投资者在纳斯达克系统进行交易的程度大体上与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程序相仿。只是由于纳斯达克是由多家做市商主持的市场,经纪商在接到投资者的委托后,不是参与竞价而是在许多做市商的不同报价中择优成交。人们习惯上把证券交易所称为第一市场,把纳斯达克称为第二市场,另外还有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所谓第三市场是指在柜台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这一部分交易原属于柜台市场范围,近年来由于交易量增大,其地位日益提高,以至许多人都认为6它实际上已变成独立的市场。第四市场是投资者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证券交易由买卖双方直接协商办理,不用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这是该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同第三市场一样,第四市场也是适应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而产生的。三、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我国的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代理等经纪业务,无权从事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因此,这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简单,主要内容是: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合格的交易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由于其经营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因此除了应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基本条件外,其设立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2.近三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五家;73.近二年平均股票代理额均占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三年连续盈利;5.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开管理的体系;6.具备专业人员:·五名以上具有证券自营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五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十名以上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7.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第二节做市商一、做市商的涵义做市商(MarketMaker),顾名思义就是市场制造者,其功能在于通过不断地报出买进价格和卖出价格(包括数量),使投资者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和数量)随时买进或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的供求不平衡而导致交易中断,从而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在一个纯粹的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双向报价),证券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即做市商将自己的持仓股票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进股票。做市商买卖价差就是做市商的收入来8源。二、投资银行充任做市商的目的1.赚取买卖报价的价差价差是市场对做市商提供做市商服务,创造流动性的报酬。做市商只要定价准确,其买卖报价接近市场的出清价格,那么就可以达到买卖的基本平衡,保持头寸的相对稳定,同时又可以赚取买卖价差。2.积累定价技巧担任做市商可以使投资银行获得丰富的二级市场判断经验和定价技巧。投资银行以良好的二级市场判断经验和定价机巧来支持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向发行公司提供较为有利的发行价格,争取到更多的承销业务。3.提供发行和做市的一体化服务发行公司希望自己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市后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和较佳的股价走向。为此,发行公司希望投资银行除了担任承销商之外,还能为其股票上市后提供做市服务。而投资银行为了维系与发行公司良好的关系,也愿意提供增值服务,在二级市场上充任这只股票的做市商,以保持股价的大致稳定。三、做市商业务的成本1.直接交易成本如处理投资者买卖订单的成本、清算成本、通讯费用、场地与设备成本等。196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成本和训练有素的职员费用的降低,这些成本已呈逐步下降之势。92.存货成本做市商按照其报价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必然会产生(或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证券库存,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连续性。存货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货的管理成本,即做市商为保持一个最佳库存而付出的管理努力;二是存货的风险成本,即做市商保持一定数量的存货可能导致的损失。一般的,库存越大,市场价格波动越大,做市商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为了降低存货成本,需要做市商对市场有卓越的判断能力,否则,如果做市商的报价大幅高于市场均衡时的出清价,做市商买入的证券数量就会超过卖出数量,它所持有的股票存量就会上升;而当做市商报价大幅低于市场均衡时的出清价,其卖出数量又会大大低于买入数量,导致存货不足,难以承担做市商责任。四、开展做市商业务的条件美国的股市分为有形的交易所市场和无形的柜台交易市场,前者的代表是纽约股票交易所,后者的代表是纳斯达克系统。广义的做市商包括柜台交易市场的自营商和交易所的专营商;狭义上则仅指柜台交易市场的自营商。投资银行如果想进入柜台交易市场成为自营商,必须符合非挂牌股票的管理者——全国证券商协会所要求的条件(主要是资本金要求),同时必须在参与做市的股票上拥有一定的头寸;投资银行在经批准成为自营商之后,必须履行其为其做市的股票连续报价的义务。买卖报价是通过纳斯达克系统进行的,报价分买入价、卖出价和在各个价位上投资银行愿意买入或卖出的数量。经纪商在接到客户的委托10时就可以通过电脑系统迅速查出所委托的股票的报价水平和报价数量,货比三家,择优成交。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营商与柜台交易市场的自营商一样,其资格的认定条件是投资银行必须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最低资本金要求,目前为100万美元,而在1987年“黑色星期一”之前为10万美元;头寸承付能力要求,目前为15000股。在成为专营商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