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前公示制度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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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制度范例精编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任前公示制度范例精编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任前公示制度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是党内重要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一项具体要求。通常情况,会根据干部级别和拟任职情况,在当地党报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有的地方对干部任前公示,变成了只见报、不上网。这虽然是按要求进行了公示,但这种公示,说到底只能算是程序到位的公示。诚然,近年来一些干部的任前公示引发了社会关注,有的甚至经过公示之后,没有按原计划进行任用,但这些只是个别情况。干部任前公示只见报、不上网的背后,是否和这些;个别情况;有关,不得而知,但不管是出于何种考虑,其实都是不可取的。中央领导早已指出,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干部任前公示上网,即便会有不同声音,也应理性对待、正确处理,不应该用只见报、不上网的方式来回避。任前公示制度2为了充分体现民主监督原则,加强对新提拔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组发[2001]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任前公示制度(一)公示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4。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公示对象凡属提拔担任(包括选任、聘任)我院各单位处、科级干部的拟任人选(含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律实行任前公示。(三)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拟提任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入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及专长、身体健康状况、工作简历、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四)公示范围和时间拟提任的处级干部任前公示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全院公示;拟提任的科级干部任前公示由所在单位党总支负责,原则上在其所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包括现工作单位和拟任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五)公示形式可采取发文、张贴公示或通过校内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在部门或单位内公示的,还可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六)意见收集与核实1。公示期间,教职工对拟任人选有意见时,可直接到公示单位反映,也可以书面材料或其他方式向公示单位反映;反映人应提供本人姓名、工作单位等真实情况。公示单位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教职工来访,并对教职工反映的意见登记建档。2。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由公示单位负责逐件予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如属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院党委组织部会同院纪委共同进行调查核实。(七)意见处理1。在实行任前公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教职工意见,使广大教职工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2。在调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行为的公示对象,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或不影响任(聘)用的,按预定方案任(聘)用,但在任职前必须由组织派专人与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任(聘)用,并要抓紧调查核实,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任(聘)用的决定。4。对举报反映有以下问题之一,经查属实的公示对象,视情况不予任用或暂缓任用:1政治思想有问题的;2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3其他不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八)公示监督1。实施任前公示制不能简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要严格按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2。反映、举报的重点为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问题。3。公示单位对群众署名来信或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有报必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4。公示单位要严格为所有举报人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怀疑和打击举报人。如发现有泄密或打击报复现象的,要对当事人严查重处。5。反映、举报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故意诽谤,否则,一经查实,则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6。公示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保护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并保证将其选拔到合适的领导岗位上来。二、任前谈话制度(一)谈话对象凡属提拔担任(包括选任、聘任)我院各单位处、科级干部的人选(含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任前谈话。(二)谈话内容1。说明组织意图,进行任前警示教育;2。向谈话对象介绍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班子运转情况;3。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4。听取谈话对象的任职意见;5。确定到任时限。(三)谈话程序1。新提拔干部的任前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提任的处级干部任前谈话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提任的科级干部任前谈话由所在单位党总支负责。2。谈话有集中谈话和分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3。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4。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5。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四)谈话要求1。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和谈话后记录整理,建立科学、规范的任前谈话档案。2。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要有针对性,不回避矛盾;3。党总支谈话内容要以书面形式报送院委组织部。三、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共湖北中医学院委员会20xx年任前公示制度3第一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是指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人选有关情况,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分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任用的制度。第二条公示对象:拟提拔担任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副职人选;拟提拔担任县委、政府工作部门正副职的人选,除特殊岗位外,均列入公示对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入公示对象。第三条公示范围:在县内向社会公示。第四条公示内容:1、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2、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反映电话、专用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也可公布负责接待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第五条公示方式:一般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也可采取张贴公告等形式。1、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讨论决定,发布公示、公告。县委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人选,属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拟任人选,公示前须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2、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3、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组织部或县委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收到的反映信函等,应及时转报县委组织部。根据群众反映有必要搞清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向县委报告。4、县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对拟任人选是否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并予以公布。如果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没有不良反映,可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在公示前的决定,直接办理任用或推荐提名手续。第七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具体情况,由组织部或由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八条对核查结果的处理:1、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县委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的,县委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并指定专人与干部谈话,提出存在问题,督促其认真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县委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推荐提名;对其中属于违法违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对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或推荐提名。也可结合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出进一步考察。第九条对核查结果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第十条实行接待核查工作责任制。核查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定》和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纪律规定办事,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为反映人保密,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材料内容,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和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的科级领导职务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依照有关法规,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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