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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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华夏智慧创天下财富融华夏智慧创天下财富深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培训内容提要业务概述客户适当性管理122交易流程要点3业务制度411业务概述31、业务概述•基本原理证券公司以过户证券作为担保向客户进行中短期融资•实现方式符合条件的客户通过场内交易方式,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业务特点以交易方式实现融资功能两次交易,两次结算,证券需过户收益通过购回价格实现待购回期间,孳息归属证券公司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对担保证券不得随意处置41、业务概述•业务要素•标的证券允许: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不允许: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交收模式T+0冻结担保证券,T+1逐笔全额交收•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交易费用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大宗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51、业务概述•相关文件6业务文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会员业务专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会员业务专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承诺函》技术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会员业务专区)•《关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的通知》(会员业务专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申请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实施方案》1、业务概述交易权限暂停7暂停的情形暂停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因证券公司原因发生购回交易差错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与客户约定未到期待购回交易提前终止,也可以约定继续有效直至到期购回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权限被暂停并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应当向本所报告未到期待购回交易的详细情况及处理安排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权限暂停未到期交易初始交易提前购回到期购回√√×购回交易1、业务概述交易权限终止8终止的情形终止的处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因证券公司原因一年内多次发生购回交易差错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所有未到期待购回交易全部提前到期,以终止日为准确定双方债权债务权限被终止后,不得与客户进行新的初始交易,也不得进行购回交易处理完毕的,会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提交完整的业务处置报告。权限终止未到期交易初始交易×购回交易×12客户适当性管理92、客户适当性管理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合格投资者的报备最迟于当日上午9点前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将前一交易日合格投资者账户数据以DBF方式向本所报备具体报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中“约定购回合格投资者报告”的要求进行本所对违规账户设有报警机制10•提示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等条件,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设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可以参与,但应符合规定13交易流程要点113、交易流程要点•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进行每笔交易前,应与客户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各要素的具体内容会员根据确定的委托要素提交包含双方信息的初始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予以实时成交确认,确认后不得撤销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标的证券停牌时是否仍进行初始交易,由会员在协议中与客户具体约定应向客户提供交易明细的查询服务123、交易流程要点•购回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禁止的除外。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133、交易流程要点•交易控制–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为已向本所报备的账户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之外的其他形式交易–客户报备客户已与会员签署协议已向本所报备–标的证券允许: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不允许: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143、交易流程要点•交易控制–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期限控制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会员应当与客户通过现金了结–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应当大于0配股权返还、零碎股返还和回补处理的交易金额应当等于0–业务规模控制会员应当根据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证券足额与风控指标检查会员应当查验客户初始交易时账户内标的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风控指标;证券公司自营资金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153、交易流程要点–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1持股5%以上的股东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1.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2.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3.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4.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5.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6.购回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客户购回交易时,若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提交报告并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3、交易流程要点–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1持股5%以上的股东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1.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2.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3.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4.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5.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6.购回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客户购回交易时,若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提交报告并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3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4持股5%以上的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客户初始交易时,若导致持股低于总股本的5%,应公告。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5持股5%以上的限售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客户初始交易时,若股票交易数量超过总股本的1%,应公告。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3、交易流程要点–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人员注意事项适用范围相关规定出处问题解决建议备注6持股20%以上的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7持股30%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客户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8持股30%以上的股东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客户购回交易时,需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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