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二节证券机构第三节证券发行第四节证券交易第五节证券上市第六节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第七节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证券的类型三、证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二)证券的特征投资权利证书可转让的权利证书有风险的权利证书证券有价证券无价证券实物证券价值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基金券二、证券的分类无价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如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商业证券如商业汇票、商业本票;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要求权。资本证券有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三、证券法及其调整对象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衍生品种、基金份额等国务院认可的证券。(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四、证券法的原则第二节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公司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会员自愿出资共同组成,交易所为会员所有和控制,只对会员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由股东出资设立,是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1.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使投资者得以借此通过证券商买卖证券,保证证券持续流通;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促使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通过集中、公开的竞价方式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引导投资流向,以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5.对所内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和参加交易的证券商进行监管,防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6.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商提供清算、交割、过户等相关服务,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完成;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等。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节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证券的活动。二、证券发行的分类(一)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私募发行,也称非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直接向少数特定的认购者出售证券。私募发行中,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往往有特定关系、相互了解,其发行手续也较简单。向不特定对象和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二)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条件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发行条件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财务会计上,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新股的条件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债券发行条件(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三、证券发行审核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均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也强调信息的披露,披露的信息应符合法律要求。核准制,也称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必须满足法律、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实质条件,如发行人的资产、利润应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发行证券。四、证券承销(一)承销的种类1、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包销。证券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三)证券的销售期限不得超过90天第四节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在法定的交易场所、依照特定的交易方式、对依法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1、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3、集中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方式指在集中交易市场以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两种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内,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当事人公开报价,按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价格优先,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于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出价高的。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大宗交易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4、依法融资或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即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融资交易,又称保证金买空交易。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卖空交易。5、交易形式。证券交易可以采用现货交易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形式,如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等。三、限制的证券交易行为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1)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2、市场操纵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3、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