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情况为解决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扶持成立融资担保机构。当前,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如何,是否对中小企业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担保支持,通过对ⅩⅩ市融资担保机构的调查,我们发现当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着开办起步较晚、业务开展缓慢、合作伙伴受阻、操作流程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管等情况。一、ⅩⅩ市融资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目前,在工商局或民政局注册的ⅩⅩ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共有20家,其中事业法人单位11家,企业法人单位9家,注册资本共万元,从业人员168人,以政府部门投资为主,财政注资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全部实收资本的70.31%,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占29.69%。大部分担保机构是最近几年成立的,业务开展缓慢。受国家政策推动的原因,大部分担保机构是在2005年以后成立的,其中2008年以后成立的就占9家。但目前开展业务的较少,仅有6家开展担保业务,累计担保167笔,累计担保金额34716万元,担保贷款余额万元。没有开展业务的主要原因:一是成立较晚,没来得及开展业务;二是缺少业务人员,惧怕业务风险,不敢开办担保业务;三是没有找到合作银行。担保费用标准确定缺乏科学依据和经验数据,担保费率偏高。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金额向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费用标准为每半年收取担保额度的千分之五,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期算,被担保企业普遍反映担保费率偏高。由于时间短,无法测算担保费用收入情况。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ⅩⅩ市只有6家担保机构与农村信用社达成了担保合作协议。其他商业银行由于授权限制又难以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于银保合作不畅,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发展。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银保合作不畅,限制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大部分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于上级行的授信限制,从而缺乏与本地担保机构合作的决策权,导致融资担保机构缺少与之合作的伙伴和平台。目前,仅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签订了风险分担协议。(二)资本结构单一,担保资金补充机制不健全,不能满足当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目前,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大部分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资本结构单一,担保规模小,且缺乏后续资金补偿机制,不能满足当地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按照最高1∶5比例提供担保放贷,ⅩⅩ市担保机构最多能提供146765万元的担保贷款,仅占该市年信贷余额的3.87%,远远不能满足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渴求。(三)监管不到位。近期各类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但是发展经营状况较乱,缺乏有效的管理法规,规范担保公司业务开展,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监管担保公司业务风险,不利于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担保属于准信用范畴,属于高风险行业,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来实现。近来成立的担保公司,人员多来自由政府有关机关,对担保公司知识缺乏了解,不能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制约着担保业的快速发展。(五)行政干预严重,不能实现市场化运作。由于财政出资,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由政府公务人员兼职,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地方政府约束,在开办业务过程中不能按照市场主体运作,随着担保公司不断壮大,这一因素会越来越制约公司的长远发展。(六)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从国内担保业的法律环境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但其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三、加快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一)加快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共担风险的进程。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要积极响应国家宏观政策的导向,开拓视野、提高认识,积极授权分支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稳定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银行、担保与中小企业的共赢。(二)拓宽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是利用财政基金间歇闲置资金,充实担保基金壮大其资金规模;二是政府调拨一部分地产、不动产作抵押,扩大担保基金;三是调动和扩大中小企业会员入会、参股、入股壮大担保基金;四是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资金注入担保基金。(三)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融资担保是高风险行业,因此,实施有效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对融资性担保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制定具体政策,而地方人民政府则要制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审批事项,并承担风险职责。(四)引进专业化的担保管理人才。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引进大量懂得中国国情的法律、金融、财务及公司运作的专业人才,才能够有效促进该行业快速发展。(五)健全再担保和反担保管理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首先应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六)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管理。目前国内与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业务运作相关度较高的法律是《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有《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其共同特点是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因此,应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门立法。对其职权范围、资金来源、运作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