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系统干部人才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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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系统干部人才实践锻炼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税务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某某市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人才实践锻炼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通过建立系统内常态化双向挂职机制、开展跨系统交流锻炼等方式,推动干部多层级、多岗位、多领域历练,不断增强干部人才队伍内生动力、创新活力、发展潜力,为推动某某税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践锻炼主要指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及年富力强、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通过挂职锻炼、互派交流等形式在税务系统内或到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开展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第二章人选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实践锻炼人选主要从全市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调研人选及其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中产生。第五条实践锻炼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能力过硬,党性原则强,思想素质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工作能力、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业务熟练、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品行良好、廉洁自律。(二)不在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锻炼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税务系统数字人事实施办法》等“1+9”制度体系相关规定。第三章锻炼方式及时间第六条实践锻炼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下派锻炼。市局每年从符合选派条件的干部中择优选派1-2人下派县(区)局挂职锻炼,其中,科级领导干部一般选派到各县(区)局党委班子挂职锻炼;优秀年轻干部一般选派到各县(区)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相应职位挂职锻炼。鼓励和提倡下派干部到条件艰苦、任务繁重的税务分局参加实践锻炼。(二)上挂锻炼。各县(区)局每年从符合选派条件的干部中择优推荐1人到市局挂职锻炼。其中,各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选派到市局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相应领导职位挂职锻炼。(三)外送锻炼。市局、各县(区)局积极争取将挂职锻炼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统筹安排,分批选送具有培养潜力、适应税收事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年轻干部到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挂职锻炼。(四)互派锻炼。依托某某等平台,按照省局要求和双方协议,积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及年富力强、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参加交流锻炼。第七条全市税务系统内下派锻炼、上挂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2年,外送锻炼、互派锻炼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四章选派程序第八条实践锻炼人选以自愿报名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第九条报名方式。有意愿参加实践锻炼的干部需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名。各县(区)局党委根据报名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参加实践锻炼人选后报市局组织人事科。第十条资格审查。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全市税务系统报名参加实践锻炼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建议人选。第十一条确定人选(一)对上挂下派人员,市局党委统筹全市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现状和推荐人选专业类别、岗位经历、能力特点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选派干部和实践锻炼岗位。(二)对外送锻炼和互派锻炼人员,市局党委根据接收单位意见和推荐人选专业类别、岗位经历、能力特点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选派对象。派出单位加强与接收单位沟通衔接,提出岗位安排建议,一般平级或低级安排岗位。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二条规范管理关系。交流干部在实践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不免去现有职务职级,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不得安排与挂职岗位没有直接关系的较长时间离岗学习,坚决防止“虚挂”“空挂”“镀金”“混经历”等问题。交流干部为所在部门正职的,由市、县(区)局党委指定1名副职主持所在部门工作。第十三条加强日常管理。接收单位按本单位管理制度对交流干部进行日常管理,交流干部实践锻炼期间的请休假等事宜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接收单位批准后,向派出单位备案。交流干部为中共党员的,要按规定转接党组织关系,编入接收单位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接收单位发现互派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向派出单位反馈。第十四条严格考核评价。系统内上挂下派干部,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进行数字人事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外送锻炼、互派锻炼干部每季度末进行自评,接收单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向派出单位反馈,一般由派出单位实施数字人事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锻炼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实践锻炼期间表现优异、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派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当年年度考核及绩效考评工作中适当予以倾斜。第十五条强化结果运用。市、县(区)局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干部人才实践锻炼工作台账,将交流干部的相关考核鉴定情况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作为职务或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第六章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做实服务保障。实践锻炼期间,交流干部的食宿由接收单位采用单位周转房(或以周转房标准租房)和食堂解决,不得安排在宾馆、酒店食宿;实践锻炼期间因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市税务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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