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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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适仲裁性和CIETAC的实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副秘书长、仲裁员刘晓春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深圳讨论的目的知识产权纠纷能不能仲裁?——可仲裁性知识产权纠纷为什么要仲裁?——适裁性知识产权仲裁在中国的现状如何?如何约定知识产权仲裁条款?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问题: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其性质而言,依法是否可以协议用仲裁方式解决。Arbitrabilityvs.Non-arbitrability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纽约公约》第1条第3款: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关系与否——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之商事保留声明,中国仅对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994年TRIPS: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知识产权合同的可仲裁性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的可仲裁性问题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可仲裁性问题知识产权合同的可仲裁性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具有可仲裁性知识产权侵权的可仲裁性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可仲裁性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性争议:不具可仲裁性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有效性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知识产权的适仲裁性仲裁的特点与知识产权的特点高度吻合知识产权的适仲裁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的适仲裁性时间性知识产权的适仲裁性保密性知识产权的适仲裁性和谐性知识产权的适仲裁性国际性知识产权仲裁在中国的实践——以CIETAC及其华南分会为视角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地区分布(CIETAC华南分会,1997-2008)0612182430中国大陆案件涉台港澳案件涉外国案件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角色(CIETAC华南分会,1997-2008)20%54%26%中国大陆当事人vs.境外当事人境外当事人vs.中国大陆当事人大陆当事人vs.大陆当事人CIETAC:常见知识产权纠纷类型许可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并购合同纠纷涉案之知识产权类型(CIETAC华南分会,1997-2008)0510152025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CIETAC:常见著作权纠纷50%30%20%出版合同设计合同其他CIETAC:常见专利纠纷22%33%45%合作合资合同转让合同其他CIETAC:常见商标纠纷8%12%20%60%转让合同合资合作合同加盟合同其他CIETAC:常见商业秘密纠纷40%20%40%合资合作合同加盟合同其他CIETAC:域名争议解决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功能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案件受理情况•2007年受理303件•2008年(截至8月底)受理210件CIETAC华南分会:知识产权仲裁的创新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展会管理+行政调处+商事调解+商事仲裁•高交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流程申请知识产权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条款书面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常用示范性知识产权仲裁条款示范仲裁条款之一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示范仲裁条款之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示范仲裁条款之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示范仲裁条款之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示范仲裁条款之五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员均应为仲裁员名册中的香港人士,仲裁在香港开庭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示范仲裁条款之六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CIETAC华南分会:致力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ADD:深圳市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B座19层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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