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探析简介:开展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是期货市场发展的润滑剂。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要对贷款过程的每个环节认真分析,制定应对策略。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现实需求及发展现状(一)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发展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首先,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经营风险。金融风险的存在将促进质押融资的发展,为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供良好契机。其次,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业面对人世后带有混业经营背景的外资银行的挑战,应开展银期合作,以求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另外,长期以来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约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探索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对帮助有产品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润滑剂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人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入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标准仓单具有流通性好、价值高的特点,因而,商业银行对期货市场标准仓单抱有很大的热情。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普遍开展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规定持有标准仓单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可办理仓单质押,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在其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超过其市值的80%。但这种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业务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只能用于期货交易,相应的手续费、交割货款、债权和债务只能用货币资金结清;交易所按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收取质押手续费,风险的承担者只有交易所,比较单一;仓单质押释放的交易头寸只能用于某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不能在整个期货市场流通;对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现货购买商来说限制了其进一步购买现货的能力。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为商业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提供了有利条件。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的有效模式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部分商业银行探索并试办了仓单质押业务。在该项业务中,直接参与的有质权人、出质人、中间服务人三方。其中,中间服务人有交易所、经纪公司、交割仓库、回购担保公司等。直接参与三方作为贷款资金的提供方、资金使用方和保证该项业务正常运转方,有不同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具体体现在仓单质押的不同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中间服务人的效力等。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标准仓单质押也应当符合该条规定。所以,标准仓单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仓储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表现在因标准仓单设质而发生并由质权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1,仓单留置权。仓单设质后,出质人应通过仓单背书或过户登记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未全部清偿债务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仓单而拒绝返还。2.质权保全权。仓单设质后,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而使仓储物有所损失,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这种情形下,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3.质权实行权。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因此在担保债权到期而未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此作为到期债权不能获得如期清偿的救济,从而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仓单质押的质权实行权包括两项:一为仓储物的变价权,二为优先受偿权。4.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出质人对仓储物处分权受到限制。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而出质人则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自然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仓单质押对中间服务人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协助、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执行。对此,质押合同可以有不同的规定,交易所、经纪公司、指定交割仓库主要为仓单的转移、登记、冻结及解冻提供服务。回购担保方主要为质押合同的执行提供保证,出质人不能在合同到期履行质押合同时,回购担保方应先期履行并取得相应的追索权。质押权利生效的方式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和权利凭证移交生效两种形式。依据质押权利生效的方式,质权人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可以签订多方协议。(一)银行与期货经纪公司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这类做法主要适用于无纸化的标准仓单,仓单通过等级升贴水、地区升贴水的调整,在交易所注册成为标准化的仓单,仓单持有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仓库提货,标准仓单与指定交割仓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其操作方式为:1.三方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2.质押权利凭证的登记;3.银行发放贷款;4.质押期结束时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仓单。该方式中的焦点是仓单的转移,银行能否真正拥有仓单或拥有仓单的处置权,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办理财产的过户,即出质登记,当前面临着一个技术上的难题,仓单进行出质登记,我国还没有法规或者条例明确办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的机构,因此这个政策上的缺陷将使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变得困难,而采用一些变通方法很可能存在争议,为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伏笔,商业银行贷款的质押品不能有效确认保全,风险就会随之而来。目前,可行的有效方式有三种:借款人授权,期货经纪公司协助到交易所冻结仓单,仓单的处置权归银行所有;银行在交易所开设会员特别席位,仓单的所有权过户到银行名下;银行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法人账户,通过仓单过户,实现仓单真正意义上的占有。(二)银行与借款人、期货经纪公司、交割仓库签订四方协议这类做法主要适用于有纸化的标准仓单。这类仓单与其代表的货物一一对应,可以背书转让,其主要操作步骤是:1.四方签订协议,明确四方的权利与义务;2.质押权利凭证的过户登记;3.银行发放贷款;4.质押期结束时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仓单。对于有纸化的标准仓单,登记过户在交割仓库,交割仓库对仓单质押所有权的转移至关重要。在上述模式中,作为保证质押合同顺利进行的中间人,应依据质押权利生效方式的不同,以及质押合同的操作成本合理的取舍,如回购担保方,是在出质人不能按质押合同按时足额偿付本息时,回购担保方首先要按合同替出质人代为偿付本息,然后取得质押物的处置权,回购担保方的存在,为维护质权人的利益上了一道保险,但势必增加出质人的贷款成本,提高了质押贷款的门槛。仓单质押的实行,也就是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出质人未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质押担保的最终目的和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以此种担保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如期获得清偿,因而,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有必要实行质权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的目的和功能。也正因如此,在仓单质押时,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实行权应当是仓单质押的最主要效力。仓单质押的实行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仓单质押的实行方法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只有占有权,除另有约定外,不得使用质物。另外,我国《担保法》对流质契约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所有。”开展仓单质押贷款风险控制及避险模式(一)开展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进行质押贷款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金融、期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2.防范风险原则。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期货市场中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期货市场流通的标准仓单是经过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期货市场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与仓单对应的实物商品放置在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货位。这些仓库是国内有一定影响、实力较大、资信良好、仓储设施齐备的大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在交易所还要存放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有担保单位,仓库对保存期间的货物数量、质量负责。仓单在注册前,交易所一般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查或核查。应该讲,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在商品数量和质量方面是不存在问题的,因此质押物本身质和量方面存在的风险很小。银行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押比率偏高。商品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比例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二是质押物存在法律纠纷。仓单不能重复质押,银行应了解仓单的持有情况,并要争取期货公司、交易所的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可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运作情况,交易所可以协助银行冻结所有质押的仓单,冻结期间仓单不会再进行流通。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仓单质押贷款对不同的借贷主体而言,风险的表现形式及风险大小也不尽相同,其中贷款人的风险最为显著。1.贷款人的风险。贷款人的风险与仓单质押参照价格、质押折算比率、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等有直接关系,与放款规模、现货市场价格变化有间接关系。仓单质押可以参照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办理。但是期货价格具有很强的波2叩4年第10期(总第303期)动性,受许多复杂因素影响,其走势未必能完全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由于期货价格包含一定持仓成本,往往偏高于现货价格。若以期货价格办理质押,则在确定质押比率或调整质押额度时,应考虑这个因素影响。若以现货价格办理质押,则应考虑现货市场的标的物与期货市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依据现货市场的等级差对质押比率进行调整。如果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时参照价格不准,特别是价格偏高时,就会给贷款方留下风险隐患。贷款人通过仓单质押一次性放出的贷款在其资本金中所占的比例、在总贷款中所占的比例要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制度实施,严格控制。若所占的比例过高,一旦贷款人出现经营、法律风险,很可能会对贷款方造成重大影响。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直接引起仓单内涵价值的变化。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若仓单对应的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而贷款合同未作任何调整,没有设立警戒线,就会出现仓单价值低于贷款本金的现象,这时风险就会随之而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在借贷关系中甚为重要,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可能会给贷款人造成严重的后果。譬如,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仓单作重复质押、假借别人的仓单或伪造仓单、伪造财务报表、贷款不按期归还等。当然,由于借款人资信状况不良引起的潜在风险在其他各种贷款形式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