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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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约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条件十分严格。对此,有的投资者或公司决策者的认识还很不够。例如,在中国股份制改革试点初期,在一些地方自发形成的股市上,不仅股票,就连股权证也被炒到令人难以置信的价格高度。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人认为,持有股票、股权证就可以卖买,最多等一等就会上市。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股权证为例为说,要转为上市股票,其公司必须经过两个转换过程,一是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这一转换审批权是国务院证券委;二是要由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这一转换的审批权亦在国务院证券委,而且还要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批同意。以上两个转换的条件很严格,如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除要按照审批公众公司的所有条件进行审查外,还要求符合下述条件: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就是说,定向募集公司最终能转换为上市公司的,只能是极少数。那么,为什么不批准所有定向募集公司和公众公司都成为上市公司呢?这是因为,未达到上市标准的公司,其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是极不稳定,如果过早地将其股票推向市场,只会加大股市波动的风险,对国家、公司、股东的利益和股市发展都不利。因此,要想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努力创造公司业绩的基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条件规范化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如愿以偿。已经收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若经查实后果严重或在限期内未能消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上市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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