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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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案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评析笔者日前看到在我国婚姻法修正后,某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案件中涉及到对一套房屋的认定和判决。本文只就法院对该房屋的认定和判决进行研究和评析。一、问题的提出法院的判决对该房屋认定的事实是:王某(男)婚前于1996年8月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并个人出资购买了契约中约定的住房一套。2000年1月6日按约交付房款时对方交付了房屋;2000年11月15日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月5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王某与李某因婚后感情不睦,女方于2003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女方认为,该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在婚后领取,因此该房屋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的买卖契约系婚前签订,购房价款是其个人出资并于婚前交付,房屋也是在婚前入住,女方在购房时未出资,房屋所有权证书被迟延颁发系行政机关所为,自己无法左右行政机关能否在婚前发放房产证,故该房屋应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在审理中未向法院提供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特别约定的相关证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房的所有权证登记发放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离婚后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40000元(房屋评估为20万元)。那么,本案中涉讼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呢?二、法理上的评析1、王某在婚后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婚前债权的受偿而取得。本案涉讼的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领取,故法院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转移到王某名下,即房屋所有权系婚后取得是符合我国房产所有权转移制度的。问题在于是否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加以确定,这也是本案问题的关键环节。王某在婚前与原房屋所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即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双方相互交付房屋和房屋价款的行为表明买卖双方均按约实际履行。由于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制度决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交付标的物即房屋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的生效要件,否则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在未办理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出让方的房屋交付转移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王某对该房屋尚不具有所有权。这样在房屋出让人与房屋买受人王某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之债,即王某因将房屋价款按约给付房屋出让人而成为债权人,对房屋出让人享有债权,房屋出让人因房屋所有权尚未按约转移至王某名下而成为债务人,对王某负有债务。王某在其婚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债权因得到满足而消灭。因此,王某在婚后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婚前债权的受偿而取得的。2、个人的婚前债权是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进一步的释明。上述条款中的“财产”在民法理论中是个属概念,其包括物和财产权利,以给付货币或物为清偿内容的债权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婚前个人债权是婚前个人财产毋庸置疑。3、婚前债权与婚后受偿之主体的一致性。婚前债权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定性,决定了婚后受偿主体指向原债权人单一主体的法定性,夫妻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否则,无任何先决条件地将夫妻一方在婚后因婚前债权受偿所得到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得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荒唐结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通过上述评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法院将涉讼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主要源于缺乏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准确理解及忽视了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时效所致。因此,该房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一定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案情介绍〗阿美,女,25岁,某酒店迎宾小姐。林生,男,62岁,丧偶,系在大陆经商的台湾人。两人在一次舞会上相识,以后频频约会,3个月后开始同居。在阿美的一再催促下,两人于1998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应林生的要求,阿美辞职在家,不再出去工作。1999年初,阿美随林生一起回台湾过春节,发现林生家人口众多。回大陆后,阿美即插手林生的商务活动,要求掌管公司财务,虽然遭到了林生的拒绝,但阿美仍然经常盘问林生的经济收入与支出情况。为了避免阿美取得自己的公司财产,林生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现其中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但又不知如何去改变目前共有的形式,于是他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得到律师的帮助后,林生一面为阿美重新找了份工作,让她出去上班;一面拟定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为:“双方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且互不享有继承权;结婚后各自的任何收入和所得归各自所有,互不干涉;家庭生活费用由林生承担,但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林生每月给阿美500元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钱。”阿美看到这份协议后,十分生气,坚决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林生认为阿美与自己结婚的动机不纯,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同观点〗林生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这种办法对夫妻双方都有好处,尤其对我们这种老夫少妻的婚姻形式更有特殊意义。我提议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是依法行事。阿美不同意没有道理,同时也反映出女方结婚是为了财产。阿美则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后,取得的财产理应属夫妻共有。从未听说有夫妻财产分开约定之事,尤其是我们这种老夫少妻,各要各的财产,我找你这么大岁数的干吗?你这约定就是欺负人。〖评析〗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为,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否一定要确认为夫妻共有。男女因结婚登记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因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等内容。夫妻财产制是为了调整夫妻财产关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其内容包括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就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合法契约的形式,选择其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就世界各国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看,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多种夫妻财产制形式。《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婚姻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即男女结婚以后,如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则适用通常情况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但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有合法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看,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后夫妻双方所得的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范围内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当然,法定的共同所有,不是不能改变的,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改变夫妻共同所有为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法律的这一规定,对于打破夫妻一体主义和财产共有的传统婚姻观念,防止夫妻一方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懒惰思想,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为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或一方死亡时的遗产继承提供了便利。在中国,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传统观念,即结婚以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即合二为一。在旧社会,人身、财产都合为一体,妇女通常完全依附于男子,包括姓氏和名称。在今天,虽然夫妻彼此人身权已经独立,但大多数人却仍然按照传统习惯将双方的财产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消费,不分彼此。夫妻财产的婚后共有在我国是一种现象,很少有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使有也不被大多数人理解,甚至被人们耻笑,理由是刚结婚就约定财产,婚姻肯定长不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夫妻婚后财产共有的传统观念不仅为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带来了困难,而且还阻碍了一部分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故1980年《婚姻法》就已对我国传统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改革,提出了分别财产制。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男女结婚以后,不是非将夫妻财产认定为共同所有不可,对于特定的或具有个人人身性质的财产,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而且夫妻双方还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将本属夫妻共有的财产改变为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这种改变,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结婚前作出,也可以在结婚时作出,还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总之,那些坚持结婚后必须夫妻共产的想法,并不都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在本案中,林生为了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按照法律的规定,欲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来处理婚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这无可厚非,是一种合理且合法的意愿。但必须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协议一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等问题平等协商后取得的共同意思表示,而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强迫。本案中的林生所拟定的协议是他本人单方意思表示,阿美可以表示不同意见。但阿美认为结婚了就应该夫妻共产,这是传统的婚姻观念,不符合我们今天的法律规定的精神。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任何不劳而获的懒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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