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9/418.某些财产(列支敦士登诉德国)186.2001年6月1日,列支敦士登递交请求书,对德国提起诉讼,引起争端的案由是“德国于1998年及其后决定将列支敦士登国民的某些财产当作‘为进行赔偿或归还的目的而没收、即作为战争状态’——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而没收’的德国资产处理,但没有保证对其所有人丧失此项财产和对列支敦士登本身的损害提出任何补偿”。187.列支敦士登在其请求书内请求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德国负有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就列支敦士登所受损失及侵害作出适当赔偿”。列支敦士登进一步要求,“这笔赔偿的性质和数额,由于双方没有协议,必要时应由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另一阶段进行评估和确定”。188.列支敦士登援引1957年4月29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和平解决争端欧洲公约》第1条的规定,作为法院有管辖权的根据。189.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发布命令,确定2002年3月28日为列支敦士登提交诉状的时限,2002年12月27日为德国提出辩诉状的时限。诉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190.2002年6月27日,德国对法院管辖权和请求书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因此而中止(《法院规则》第79条)。列支敦士登已针对德国所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在法院院长所确定的2002年11月15日的时限内提出了关于其意见和看法的书面陈述。191.2004年6月14日至18日就德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结束时,当事方向国际法院提出以下昀后意见:德国方面:“德国请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对于2001年5月30日列支敦士登提交国际法院的请求书提到的列支敦士登公国对德国的索赔要求,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且-在德国提交的初步反对意见说明的范围内,列支敦士登公国对德国的索赔要求不可受理。”列支敦士登方面:“列支敦士登公国恳请国际法院:(a)裁定并宣告,国际法院对列支敦士登请求书中提出的索赔要求具有管辖权,这些索赔要求可以受理;35A/59/4并相应(b)全部驳回德国的初步反对意见。”19.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192.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递交请求书,就两国间存在的同西加勒比的“领土所有权和海洋划分”有关的“一组相关法律问题”上的争端,对哥伦比亚提出诉讼。尼加拉瓜在其请求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第一,……尼加拉瓜对普罗维登西亚群岛、圣安德烈斯群岛和圣卡塔利娜群岛及所有附属群岛和礁群拥有主权,并对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基塔苏埃尼奥礁群拥有主权(一旦它们可以实效占有);第二,还要求法院根据对上文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裁决,按照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衡平原则以及相关情况,在分属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193.尼加拉瓜进一步表示,它“保留就哥伦比亚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圣安德烈斯群岛和普罗维登西亚群岛以及直至82度经线以内的礁群和海洋空间而获取的各项不当利益提出索赔的权利”。尼加拉瓜也“保留就尼加拉瓜国籍渔船或尼加拉瓜发照的船只受到干预一事提出索赔的权利”。194.尼加拉瓜援引《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均为缔约国、1948年4月30日签署的《美洲和平解决条约》(正式称为“波哥大公约”)第31条作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195.应洪都拉斯政府的要求,已向它提供了各答辩状和附录文件的副本。196.法院2002年2月26日的命令确定2003年4月28日和2004年6月28日分别为尼加拉瓜提出诉状和哥伦比亚提出辩诉状的时限。尼加拉瓜的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197.2003年7月21日,哥伦比亚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因此而中止(《法院规则》第79条)。尼加拉瓜已针对哥伦比亚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在国际法院2003年9月24日命令规定的2004年1月26日的时限内,提出了关于其意见和看法的书面陈述。20.边界争端(贝宁/尼日尔)198.2002年5月3日,贝宁和尼日尔联名通知法院,它们已于2001年6月15日在科托努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该协定已于2002年4月11日开始生效。36A/59/4199.根据《特别协定》第1条,双方同意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将其边境争端提交法院组成的一个分庭审理,双方将各选一名专案法官。《特别协定》第2条对争端事由叙述如下:“要求法院:(a)决定贝宁共和国与尼日尔共和国在尼日尔河一段的边界走向;(b)具体说明应由哪一国拥有上述河流中的每一个岛屿,特别是莱泰岛;(c)决定两国之间在梅克鲁河一段的边界走向。”昀后,第10条载有一项“特别承诺”如下:“在分庭作出判决之前,双方承诺在两国人民之间维持和平、安全和安宁。”200.法院在其院长得知当事国各方关于分庭组成情况的看法并向法院汇报后,于2002年11月27日发布命令,决定同意当事国双方关于请法院组成一个由五名法官构成的特别分庭的要求;法院已组成了一个由三名法院法官和当事国双方所选择的两名专案法官组成的分庭,名单如下:庭长纪尧姆,朗热瓦法官和科艾曼斯法官,以及专案法官贝贾维(由尼日尔选择)和专案法官贝努纳(由贝宁选择)。201.法院进一步确定2003年8月27日为每一当事方提出诉状的时限。这些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202.分庭庭长在2003年9月11日的命令中确定2004年5月28日为每一当事方提出辩诉状的时限。这些辩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203.2003月11月20日星期四,分庭首次公开开庭,以便两名专案法官按照《法院规约》和《法院规则》的规定庄严宣誓。204.分庭庭长考虑到当事双方希望获准提出《特别协定》规定的第三次书状,在2004年7月9日的命令中批准每一当事方提出答辩状,并规定2004年12月17日为提交书状的时限。21.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新请求书:2002年)(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205.2002年5月28日,刚果民主共和国递交了请求书,就下列争端对卢旺达提出诉讼:“卢旺达对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犯下武装侵略行为,大规模、严重和公然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从而公然侵犯了[后者]得到《联合国宪章》和《非统组织宪章》保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37A/59/4206.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请求书中指出,卢旺达自1998年8月以来一直犯有“武装侵略”罪。它说,在这次侵略中,入侵的卢旺达部队及其‘叛乱’同盟在南基伍、加丹加省和东部省“大规模屠杀人民”、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大城市“对妇女进行强奸和性攻击”、“暗杀和绑架政治人物和人权活动家”、“逮捕、任意拘留、施加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系统地抢劫公共和私营机构、掠夺属于平民的财产”、“侵犯人权”并“为祸于”该国的“动物和植物”。207.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卢旺达由于不顾联合国通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追求的目标,侵犯人权,已经违反并正在继续违反《联合国宪章》和《非统组织宪章》第3和第4条;卢旺达还违反了许多旨在保护人权的文书;1998年10月9日,卢旺达在金杜击落一架刚果航空公司的波音727飞机,造成40个平民死亡,从而亦违反了某些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公约;卢旺达通过大肆杀戮、强奸、割喉、将人钉在十字架上处死,包括昀近基桑加尼市大屠杀的受害者在内,已对350多万刚果人犯下灭绝种族罪,从而侵犯了某些旨在保护人权的文书所规定的神圣生命权,也违反了《灭绝种族罪公约》。刚果民主共和国进一步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布,所有的卢旺达武装部队均应撤出刚果领土;刚果民主共和国有权获得赔偿。208.刚果民主共和国为了提供关于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在其请求书中援引了一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209.同一天,即2002年5月28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了一项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2002年6月13日和14日,法院公开审理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法院在2002年7月10日发布命令,其中裁定,国际法院不具有就表面证据作出判决的管辖权,从而驳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法院在该项命令中还驳回卢旺达共和国要求将本案撤出法院案件总表的呈文。210.法院在2002年9月18日的命令中根据订正的《法院规则》第79条第2和第3款决定,诉状应首先讨论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和是否可接受请求书问题,而且把2003年1月20日定为卢旺达提出诉状的截止日期,把2003年5月20日定为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辩诉状的截止日期。这些诉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22.申请复核1992年9月11日对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案所作判决(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211.2002年9月10日,萨尔瓦多递交了一件请求书,要求复核法院分庭就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一案于1992年9月11日宣布的判决。萨尔瓦多指出,“请求书的唯一目的是要求复核法院决定的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之间陆地边界第六段有争议边界线的走向”。萨尔瓦多关38A/59/4于复核的请求书以《法院规约》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为依据,其全文转载于上文第204段。212.萨尔瓦多在其请求书中称,从分庭为划定第六段边界线而提出的各项理由中可以推论出以下各点:“⑴之所以驳回萨尔瓦多关于应沿旧的原有河床划界的要求,一项决定性因素是,缺乏关于在殖民时期曾发生戈阿斯科兰河的改道致使土地并入他国的证据,以及⑵分庭之所以相信并接受洪都拉斯的要求,裁定应沿着据称在1821年独立时即为戈阿斯科兰河河道的该河现有走向划定陆地边界,一项决定性因素是洪都拉斯呈交的关于丰塞卡湾的航海图和说明报告;这些文件据信是于1796年,在“勤奋号”帆船探险航行时绘制和编写。”213.萨尔瓦多提出,该国已获得科学、技术和历史证据,可“证明戈阿斯科兰河的旧河道在‘拉库图’小湾伸延到丰塞卡湾,而且该河曾在1762年突然改道”。萨尔瓦多辩称,此项证据“在判决日期之前不为萨尔瓦多共和国所掌握,因此,为了复核目的,可将其定为一项新事实,且具有使本案应予复核的性质。214.萨尔瓦多进一步提出,“[它]在提出请求书之前六个月内获得图纸和文件证据,表明作为分庭判决主要依据的文件不可靠。现已发现一份新的航海图和一份新报告,均来自‘勤奋号’的探险航行”。萨尔瓦多的结论是:“为复核目的,我们掌握第二项新事实;如果批准复核请求,需要考虑到此项新事实对判决书的影响。因为‘环球航海图’和“勤奋号”探险航行报告的证据价值都受到质疑,所以,萨科谈判(1880至1884年)作为佐证的效用不复存在。此一问题由于分庭对这些谈判作出的据萨尔瓦多共和国认为是错误的评估而更为复杂。实际情况是,“勤奋号”的文件同萨科谈判的文件相互抵触,绝非相互支持。”215.萨尔瓦多认为,根据现有的科学和历史证据,可以作出下列判断:“(a)戈阿斯科兰河今天的河道不是1880年至1884年的河道,遑论1821年;(b)旧的河床曾是公认的边界;以及(c)此一河床位于拉乌尼翁湾的北部,而该湾的全部海岸线都属于萨尔瓦多共和国”。基于所有这些理由,萨尔瓦多请求法院:“(a)着手组建负责审理关于复核本案判决的请求的分庭,同时顾及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在1986年5月24日《特别协定》中商定的条件;39A/59/4(b)宣告因为所掌握的新事实具有使本案按照《法院规约》第六十一条得到复核的性质,可以接受萨尔瓦多共和国的请求;和(c)在接受请求后开始复核1992年9月11日的判决,以便通过新的判决确定,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之间陆地边境第六段有争议的边界线应该:‘起自北纬13度22分00秒和西经87度41分25秒处称为拉库图入海口的小湾内的戈阿斯科兰河旧河口,然后沿戈阿斯科兰河旧河道延伸17300米,直至北纬13度26分29秒和西经87度43分25秒,即戈阿斯科兰河改变其河道之处,称为龙皮西翁德洛斯阿马特斯的地点。’”216.法院在法院院长得知当事国各方关于分庭组成情况的看法并向法院汇报后,于2002年11月27日发布命令,决定同意当事双方的请求,组成一个包括五名法官的特别分庭;法院因此已组成一个由三名法院法官和两名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