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保密制度一、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制。全体干部职工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法》的规定。成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全局的保密工作。建立兼职机要档案员负责制度,各股室所的机密、秘密文件及内部资料要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分送和催办制度。二、搞好机要文件和保密资料管理。凡属机要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呈阅、保管、存档和清退。机要文件一般只呈送局主要领导阅,涉及到相关股室所的由办公室通知或送到股室所随阅随收回。机要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三、加强会议记录管理。局党支部会议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股室所借阅,确需借阅的,须经局领导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复制和借出保管地点。四、提高日常工作保密意识。局机关事业单位编辑的需要保密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限制打印地点和份数,并打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的字样。向外发送时,必须按照规定范围分送,不得任意扩大分送范围。向外宣传的稿件,一般需由办公室或局领导签章同意。五、妥善保管工作记录。在职的局领导原则上要求使用保密记录本,记录本用完由各自妥善保存或交档案室集中管理。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5-12-1512:55|#2楼第一条为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保密审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第八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