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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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二、孤儿救助服务指南三、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服务指南四、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服务指南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服务指南六、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服务指南七、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发放服务指南八、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服务指南九、遗体外运服务指南十、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办理服务指南十一、“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发放服务指南十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服务指南十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认定服务指南十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十五、涉台、涉外领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指南十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服务指南十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服务指南十八、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十九、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服务指南二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二十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二十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指南二十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指南二十四、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服务指南二十五、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服务指南二十六、门(楼)牌编号服务指南二十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服务指南二十八、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二十九、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理指南三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服务指南三十一、临时救助事项、标准公布三十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指南三十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指南三十四、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指南三十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指南三十六、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服务指南三十七、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指南三十八、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三十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四十、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服务指南四十一、社会工作者培训服务指南四十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南四十三、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指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股三、服务对象辖区境内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为需要临时救助的未成年儿童进行入站登记2、提供在站照料、教育、心理辅导3、为可以离站的未成年儿童办理离站六、办理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社会事务股:孤儿救助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股三、服务对象孤儿四、申请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五、申报材料基础材料:孤儿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孤儿证明、近期二甲及以上医院健康体检报告一份;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六、服务流程1、申请。经孤儿本人同意,由当地民政所、社区(村)居委会做证明,监护人向当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申请。2、审核。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带齐第五项全部材料到本地福利中心,经评审小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入住协议。3、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须有一名当地民政办、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来院作见证人,共同签订入住协议后,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社会事务股: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股三、服务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个条件。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四、服务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服务内容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由分院食堂提供一日三餐除此之外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照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救助供养对象,通过现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对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可以通过现金或者粮油、副食品等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现金补助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鼓励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开展生产经营等方式,改善救助供养对象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为集中供养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并建立医疗健康档案,同时依据医嘱按时给服务对象喂药,对于长期服药人员2至3月体检一次,每年一次全身体检。另全额资助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疫情防控保障。对于上下班职工每日进行体温测量、消毒、扫安康码;对于特困人员每日进行二次体温测量;对出现发热、呕吐现象的人员及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就医。5.康复训练治疗。院内设置了健身器材等设备;同时为院民采购排球、篮球、僚子、音响等物品。一方面丰富了院民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便于院民日常康复训练。6.教育知识培养。通过购买零食鼓励的方式。让院民熟记自己的姓名,另一方面培养院民的自我动手能力;同时也大大地增强了院民劳动的积极性。7.办理丧葬事宜。对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8.其他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六、办理流程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3.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5.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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