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根据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以下简称师资)队伍的组建工作,为师资人员颁发《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聘书》,对表现突出的师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指导地方各级师资队伍的管理。第三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师资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市场网建立师资人员数据库。第四条师资人员分普通师资和特聘师资。普通师资一般从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聘任。特聘师资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央党政机关等单位聘任。第五条普通师资采取单位推荐、试讲评价和综合评审等方式选聘。特聘师资由单位推荐,文化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第六条师资人员授课类别涵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版权等领域的管理和执法业务。第七条入选师资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二)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对文化市场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有深入研究;(四)具有在省级以上培训班授课的.经历;(五)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强,能使用普通话教学;(六)身体健康,能完成安排的培训授课任务。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聘用。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向文化部推荐师资人员。第九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文化市场管理或执法业务培训,优先从师资队伍中聘用授课教师。第十条师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参加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调研、交流等活动;(二)提出教学研究、培训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所在单位为其教学活动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四)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第十一条师资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编写课件,提高教学质量;(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教学实效;(三)每年度完成不少于3次地市级以上培训班授课任务;(四)及时报告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动态,接受教学评估和考核。第十二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定期组织师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第十三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定期对普通师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二)业务水平,包括专业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三)工作态度,包括履行教学职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四)工作成绩,包括教学次数、教学质量、培训班等级及有关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五)其他,包括师资人员在工作上获得的考核奖励等。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三年综合考核。考核办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对普通师资实施师资星级评价制度,五星师资为优秀师资。新聘用的普通师资人员,根据推荐意见、试讲表现及工作实绩等综合评定星级。已聘用普通师资人员,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评定星级。未完成年度授课任务或培训效果较差的,在原有星级基础上降低评定星级。表现优秀的,在原有星级基础上提高评定星级。连续3年被评为四星师资或在文化市场管理或执法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普通师资人员,可评为五星师资。第十五条文化部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师资人员,予以续聘:(一)3年内2次以上被评为三星师资的;(二)3年内1次以上被评为四星师资的;(三)被评为五星师资的,优先续聘。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解聘或不予续聘:(一)3年内2次被评为一星或二星师资的,不予续聘。(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予以解聘。(三)违反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解聘。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