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导语: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可以提高医疗水平,保障居民健康。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合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合肥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三个类别。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主要面向医疗卫生机构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有正式编制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第二章申报评审第四条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第五条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第六条合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第七条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第八条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第九条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合肥市卫生局成立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处牵头,计财处、人事处、医政处、卫防处、社妇处等相关处室配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第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合肥市卫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学科达标建设。第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所在单位按照学科申报时制订的三年建设周期规划目标签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见附件),所在单位法人代表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各医学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第十五条学科建设周期从我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下年1月1日起计算。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学科建设的成绩,都必须注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年度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第十七条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第十八条合肥市卫生局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等处理。每三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三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合肥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第四章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第二十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举荐本学科骨干。第二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第二十二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第二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第二十四条学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学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第二十六条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决算。第二十七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第二十九条对各医学重点学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第三十条医学重点学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垫支学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学科建设。合肥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学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第三十一条对合肥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院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