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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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入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第四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中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第五条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二)资产评估项日核准申请表(附件二);(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仙明细表及其软盘);(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其他。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1年12月31日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帐面值(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结果(万元)│││││││├────────┼────┴────┴────┼────────┼────┴─┤│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编号││评估基准日││├────────┴──────┬───────┴───┬────┴──────┤│申请核准│同意申请│同意申请││││││││││││││││││申报单位盖章│上级单位盖章│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法人代表签字:│单位领导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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