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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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经济史一、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及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民国经济史的重点是与当代新政治经济学、国家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有关的问题:国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近国家经济学的正式数学模型(李克,Li,2001年)将霍布斯(Hobbs,1651)有关国家的思想数学化了。有名的霍布斯丛林假说认为在没有国家制度时,每个人都是其他个人的敌人,他想尽办法偷抢人家的财产,也想尽办法不被别人偷抢,在这种没有国家制度的条件下,大量资源被用于从事偷抢和防止被偷抢的活动,因此生产活动不可能发达起来,而偷抢在结成人群的团体之间发生时,就是战争。按照李克的模型,当王权出现时,它能通过税收(严格而言可被视为一种大偷大抢)创造公共财政,用来支持其奢华的生活,同时用它支持司法、执法系统以惩罚其他人的偷抢行为。因而这种被霍布斯称为利维坦的政府权力成为交易中进行仲裁的第三者。它可能有效地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按宪政经济学的思想,私有产权不可能由看不见的手产生,而是需要合法的强大(因而可信)的国家警察暴力为基础。但是由于国家惩罚偷盗的权力以统一、垄断和强制性暴力为特征,所以它很容易被执政者利用来侵犯而不是保护财产权。而如何形成合法、强大的国家暴力用以保护财产,扼制偷盗,但同时找到一种机制能限制这种国家暴力本身的偷盗行为,就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当清朝国家权力在执政者垄断政治的条件下被用来追求特权阶级利益和损害社会利益(所谓国家机会主义)时,清末的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停滞就发生了,而当国家机会主义使政权失去合法性,因而使强大合法、统一的国家暴力崩溃时,民国初年的社会动乱就发生了,二者都造成交易效率低下,分工发展迟缓,生产力进步缓慢。西欧是从几个世纪的动乱中逐渐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概念,既保留了政治不统一,又维持了一定时期的相对和平,因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使以上国家功能的两难得以解决。这是欧洲经济发展快的动因,但其代价就是战乱连绵(三十年战争、百年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美国用联邦制度、三权分立、普通法、宪法司法(国会立的成文法可适当程序被成功诉讼,成为违宪和非法)和用宪法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等一套制度和自由、平等的意识形态在一个统一、实行地方自治的大国内解决了上述国家功能的两难,因而使其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成功的国家。清末民初中国经济发展的迟缓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寻找解决国家功能的途径过程中逐渐滑向统一合法的国家暴力失效,出现类似霍布斯丛林的军阀混战局面。严格而言,如果军阀形成多个小国,并形成国界不可侵犯的秩序,则军阀割据有可能象欧洲一样形成多国平等竞争的局面。1920年代以广东军阀陈炯明为代表的地方自治、联邦主义思想(所谓联省自治)就代表了中国朝这一个方向发展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方向最后被代表用武力统一中国趋向的国民党军队击败。当时外国对各地的军阀政权不予承认,由于当时外国的承认对各地军阀政权的合法性及经济军事援助至关重要,所以在外国的鼓励下,各地军阀大多以统一中国,争取外国承认的全中国统治合法性为目标。外国选择一个统一的中国作为打交道的对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军阀混战。如果中国的军阀可以象美国各州在独立战争时一样,在本省实现议会政治,与外省和平谈判关于形成联邦的条件,中国仍可和平统一。但大多数军阀选择了军事统一,而这种选择与大多数中国人相信的意识形态有关,他们佩服不尊重游戏规则的刘邦,而不佩服尊重游戏规则的项羽。这也与清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给中国人树立的行为榜样有关,中国人与中国人打交道时,从未有玩的就是公平(fairplay)的概念,因此陈炯明关于各省之间缔结各省同意的条约(宪法)通过和平统一方式发展出美国式的联邦制的想法得不到其它军阀支持。与此相较,英国人与中国人打交道时,耐心争取中国政府自己同意的条约,就显得特别难能可贵。美国人在独立战争后各州之间不发生军阀混战,很大原因,也是英国人治理美洲殖民地时实行地方自治,尊重各州议会和州宪法的行为为独立后的美国执政者树立了良好榜样。民国经济史分为四个阶段:民初实现宪政的阶段(1911-1915),军阀混战时期(1916-1927),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1928-1938),及抗战和国共内战(1938-1949)时期。我们在此小节其余部分讨论第一阶段,而在其余四小节记述其它三个阶段。侯宜杰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是本关于立宪与经济发展和中国商人阶级成长的关系的杰出著作。此书详尽地记载了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人是中国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之事实。在推动立宪过程中,各级商会形成网络,并逐渐学会英国式商会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预备立宪公会等组织中,商人占明显优势。商人们认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于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转引自侯宜杰)。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商之视官,政猛于虎。当时这种绝君主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约,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权限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禄之中。商人在推动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对新的制度的出现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其实行起着关键作用。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后,商人在各省咨议局中进一步推动宪政的发展,使咨议局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真正议会雏形。全国资政院的议事细则已与现代议会制度类似,首届资政院提出了速开国会案、弹劾军机大臣案、赦免国事犯(相当于当令的危害国家安全犯)案。它于1911年迫使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将财政预算核减掉7790万两银。在各地的咨议局中,商人们还提出了他们对外交事务权利的要求,反对支付不经咨议机构同意的各项外国债务。这种发展形同提出了类似欧美的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的原则。商人还对民国初孙中山、黄兴等人不经议会同意私自借贷外债提出反对,也对革命军的扰商行为要求制止。清末民初宪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发展曙光初露,但随后的军阀混战打断了这一过程。二、军阀混战时期军阀混战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是所有历史学家公认的,按Feaerwerke(1983,pp.28-127)所记载,军阀混战时期,不同军阀在其占领某地时期重复收税,并预收未来的税,操纵实物与货币的换算率,增加苛捐杂税、战时捐税,并进行强制粮食征购,使经济不堪重负。由于连年战乱,农业的商业化趋势被逆转,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之间的贸易被中断。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清末民初的宪政实验失败的根源。从英美发展起来的宪政主义可追溯到十二、三世纪英国城市中的地方自治及大宪章。在一个不需要常备军就能防止外国入侵的海岛国家,公正司法过程自发产生的案例形成的普通法构成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王由于收税的困难,不得不将制定税法的权力让给交税大户组成的国会,因为这是在私有地产神圣不可侵犯条件下,收税的最有效方法。17世纪大革命前后,新教和天主教及造反派和保皇派之间的互相迫害最后被光荣革命终止,各派终于达成共识,承认了保护人权,禁止政治迫害,用虚君共和、内阁制、议会民主、政党公平竞争作为分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英国一直没有成文宪法,但却是宪政的创始国,其宪政游戏则是朝野各方所认同的一些行为准则,例如不能容忍政治迫害、宗教迫害,这些行为准则是以参加政治游戏的局中人对公众利益和道德准则的一些基本共识为基础。这些共识对什么为对、什么为错有一些像信仰和意识形态一样的认同,对于错的行为,大家都有类似对偷窃应予全社会的反对(Saction)和惩罚的态度。即使偷东西的人是自己的儿子,也不能从私利反对社会和司法机关对儿子进行惩罚。清末民初,中国的政治人物并没有形成这种共识,因此宪政并没有坚实的道德共识的基础。所以宪法规则并不是中国政治家的行为准则。例如孙中山在自己军事实力强大时(护法战争后),就支持中央集权制和武力统一,而在自己军力弱小时(1915年旧国会复会时),就支持联省自治。孙中山在野时反对专制,一旦军事实力大了,就开始讲军政、训政(专制的另一种说法),表现了不能出以公心以社会利益为重选择和尊重游戏规则,而是以自己的政党利益为选择政治游戏规则的标准。袁世凯更是典型的机会主义,在他向清朝争权时就反对君主立宪,逼清帝退位,而他一旦大权在手,就鼓吹君主立宪,而当他看到自己发展的政党在议会可能败给国民党时,就开始想办法迫害国民党,取消新闻自由。袁世凯如能象华盛顿那样自动退位,则前文提到的合法的可用来保护财产的暴力与此暴力倾向于侵犯人民权利的两难就可解决。当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指出,可以生存下去的宪政游戏规则必须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是:不管局中人在什么地位(是警察还是小偷,是在朝还是在野)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而孙中山、袁世凯及其他军阀都以自己的利益为选择游戏规则的标准,而不知道这样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华盛顿选择自己下台的行为就可能成为万世游戏规则,执政党选择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为也有机会变成万世游戏规则生存下去,而一切以私利为目标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被参加游戏各方都接受。而只有各方都同意的游戏规则才可能变成宪政游戏规则而流传下去。因此宪政过程中,参加游戏各方要有起码的公心,都要在心中有把尺,在选择和遵守游戏规则时不能违反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用俗话来说就是分饼的人和第一个拿饼的人不能是同一人。正如自己夸奖自己的话是没有人信的一样,只有第三者仲裁(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才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断。民初的宪政失败也要归结为过去专制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毒害。袁世凯要不择手段地独裁,是因为过去的经验告诉他,没有权力的人,其权利可能被有权的人任意侵夺,不象华盛顿从英国统治殖民地的经验了解他的财产权利在他失去政治权力后也很安全。所以民初执政者行为,人们对游戏规则的预期,及实际产生的游戏规则之间产生了恶性循环,一旦这一恶性循环开始形成,社会重新回到霍布斯丛林。但是军阀混战时期也是中国思想界最活跃的时期。军阀混战也产生了类似欧洲政治不统一的效果,制度试验多样化增加,地方自治的观念和制度以及宪政的推动(例如制定宪法)都在这一时期有不少进步,也为以后的宪政发展提供了基础。国民党北伐成功后终于利用其军力认真推动宪政。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于1931年5月5日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明确了委托国民党代管政权是临时的,最终目的是回归宪政。政府于1936年公布五五宪草,规划回归宪政,还政于民。这种行为使中国经济重上轨道露出一道曙光。同期立法院先后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商事法、公司法。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国民政府推动宪政的努力被日本侵华战争所打断,但是这种努力并未完全停止,这主要表现在抗战时期国民参政会和地方参政会的选举和运作。国民参政会包括了所有主要反对党(包括毛泽东在内)的领袖。1942年大部分参政员又由遴选制改为选举制。中国最重要的宪政发展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和各党派对宪政游戏规则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次宪政过程又一次以失败告终。其主要原因是主要政党坚持不经选举,而用联合政府方式将官位在主要党派之间瓜分,而宪政谈判的其它主要参加者主张在军队国家化、立宪、选举后,才由胜出的政党决定政府职位的分配。国民党没有采取满足模糊面纱原则的行动对自己的权力作出可信的限制,以赢得共产党对公平游戏规则的信心。而主要调停者美国政府由于与国民党关系太近,也使共产党对调停者是否能发挥中性的第三者仲裁功能没有充分信心,导致百年中国最有希望的宪政过程完全失败。国共内战开始后,在没有主要反对党共产党参加的情况下,政府片面召开国大,通过宪法,宣布行宪,也树立了一个机会主义的榜样。三、民国经济发展表现两个主要独立于官方的对民国经济发展的估计,见LiuTa-chungandYehKung-chia(1965)和巫宝山(1947)。民国时期的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农业、现代工商业及影响交易效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几个部分来记述。总体而言,史学家们基本同意,1912-1949年间,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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