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审核与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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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股票发行审核与案例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审监管部陈禄2005年2月2目录股票发行审核及其改革股票发行审核重点关注问题及案例分析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审核企业改制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审核(略)3一、股票发行审核及其改革股票发行审核监管机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股票发行审核程序4(一)股票发行审核监管机构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请,包括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5股票发行审核监管机构发行监管部构成:六个处室审核一处:负责对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审核二处:负责申报材料中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性文件的审核规范处:负责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期辅导工作的规范;复核工作;新产品的研究、试点工作发行监管处:负责对股票等发行过程的监管工作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综合处:负责部内行政文秘、综合协调及其他有关事务6(二)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核准制启动——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实行——2001年3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核准制:合规性审核、强制性信息披露,同时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判断7核准制核准制,即是在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出具推荐意见,律师及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规性审核,并辅以实质性判断。发行审核是充分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给予解释,涉及披露文件的相应修改,不干涉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活动。对公司实质性判断主要涉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对公司是否构成重大影响,但这里并不是纯粹的主观判断,主要依赖的还是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包括得出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及可信赖,这一点对形成审核意见是很重要的8核准制核准制由若干具体制度构成辅导制度——辅导一年,先改制后发行,规范运作,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保荐制度——保荐人权利与责任对等,强调保荐人的持续监管责任,确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基础性地位发审委制度——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权威性核准制下各方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9(三)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公开发行股票所经历的阶段改制设立上市辅导发行审核发行上市10股票发行审核程序1、受理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20万元审核费2、初审:15日书面反馈意见,10日回复。自受理50日出具初审报告,70日上发审会,90日发行(《证券法》第16条)为提高发审环节透明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审核工作包括:见面会:静默期:两个阶段书面反馈与充分沟通:避免口头反馈形成初审报告:作为发审委审核的材料之一对外联系与沟通:发改委、商务部、环保总局等,会内会计部、法律部、上市部等11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专项复核制度:发行部如发现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发行审核备忘录16号举报信核查制度:派出机构中介机构12股票发行审核程序3、发审委审核:《证券法》第14条2003年12月5日颁布《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发审委委员人数为25名,部分委员为专职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召开发审委会议参会委员为7名,记名投票表决,5票赞成通过,不设弃权票,除签名外,还要提交工作底稿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审核结果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回避制度;封闭式记名投票建立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如发现审核意见与结果差异明显,证监会可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13股票发行审核程序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5、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证监会书面决定之人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14二、股票发行审核重点关注问题及案例分析股票发行审核要点发行审核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合规性审核财务状况15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框架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第137条、第152条)、《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第8条、9条——产业政策、资产负债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以及与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外资、财务审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文件:会计部、法律部意见,审核备忘录16(一)发行上市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设立的公司,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其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2003.9《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3]116号文——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但应满足以下条件: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17案例(整体变更)美克国际家具,为中外合资企业,2000年11月招股书披露,1999年3月董事会决议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几家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按98年底的经评估的净资产8162万按1:1的比例折为8100万股,62万计入资本公积。1999年10月在国家工商局注册。1999年12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8100万进行调整,接98年底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重新调整股本为5208万,2000年3月变更注册登记结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不应以评估价折股18发行上市条件(业绩连续计算)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连续盈利是指审计后的利润可支付股利:净利润连续三年为正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连续计算业绩:——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范畴,其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变更与《公司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完全不同,且外商独资企业在公司治理和会计制度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故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连续计算其前身外商独资企业的业绩19案例(业绩连续计算)新疆××:93年设立,原业务为市政工程开发,2000年将两个水厂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公司,主要业务增加了“城市源水供应”。总资产增长132.35%,净资产增长405.90%。增资后,水厂业务毛利占当期总额56.21%结论:公司2000年增资扩股后,经营业务、经营业绩、净资产规模、股本规模发生了较大变化,不符合近三年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不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则但仍通过发审会审核,主要是发审委与发行部的理念不同20案例(业绩连续计算)北京××主发起人研究院为事业法人,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研究院投入的资产包括其拥有的飞机刹车装置厂的钢刹车生产线、高尔夫集团(该集团为研究院的下属事业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下设研发中心、精铸中心、北京××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和球杆总成中心)、航空锻压与焊接工艺研究室中与精密锻造生产相关的厂房和设备以及其全资拥有的两家公司的100%权益结论:根据审核备忘录10号及证监会法律部的相关意见,北京××不符合“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不能连续计算公司三年业绩21发行上市条件3、公司及发起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应强调主体为公司及其发起人重大违法行为指:违反《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个案处理审核中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应征求证监会法律部意见22案例(重大违法行为)2002年6月,××公司实施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其法定公积金不足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违反了《公司法》第17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结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获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并于2002年11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有关决议,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纠正,且其纠正措施得到了地方政府部门的批准。故认为××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未对股东利益造成实质影响,不应认定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其公开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3案例(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经营进出口贸易时,于1998年5月和1999年4月两次受到当地海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分别罚款450万元和78.5万元。××公司是否因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违规行为而不具备《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结论:××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当地海关机关已出具证明,控股子公司是在进出口两国对货物鉴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造成的申报不实而违规的,主观上没有故意。据此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4发行上市条件4、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预期利润率”是指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指目前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5、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7、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70%25发行上市条件8、公司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案例:厦门××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时,其他发起人的认购价格高于主发起人;江苏×××在定向募集时,发起人认购股价价格高于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定向募集的价格结论:上述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及定向募集的出资人都支付了等于或者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款,履行了《公司法》第131条规定的出资义务,而部分发起人或定向募集出资人以更高的价格认购股份,应当属于自愿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的自愿原则。对于其所支付的超过其他出资人的价款,依法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故不能认定其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26发行上市条件8、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占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的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逼近30%,应注意该公司的资产质量,对公司的债项做重点分析《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22号)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元人民币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公司不受此限27发行上市条件公司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应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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