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会计准则的比较第一节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具体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财务报告目标和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一般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特殊行业准则特殊业务准则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5、《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6、《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7、《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8、《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9、《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10、《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1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1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13、《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1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15、《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1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1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18、《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19、《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5、《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6、《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7、《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8、《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9、《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31、《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3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3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3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35、《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36、《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3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38、《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CAS与IAS/IFRS的极小差异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国家AB控股CAS认为A和B不属于关联方;而IAS规定是关联方。2、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CAS: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后,不允许转回。而流动资产可以;IAS:长期资产减值允许转回,有条件;FAS:长期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二、CAS与IAS/IFRS不同但不构成差异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AS把这种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绝大部分合并实例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以及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因此我国在充分考虑以上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纳入了合并准则的范围内。2、公允价值的计量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CAS无这个准则,但在CAS4、CAS30中涉及;IAS有专门的准则。4、退休福利CAS设定提存计划;IAS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三、CAS在某些方面比IAS做出了更合理的安排1、金融方面:CAS22、23、24与IAS39对应,保险方面CAS25、26与IFRS4对应,CAS的规定更详尽更系统。2、结构不同CAS基本准则十部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会计报告、附则;IAS框架九部分:前言、引言、财务报表的目标、基本假设、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要素的确认、要素的计量、资本和资本保全的概念。3、会计基本假设4、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5、会计要素6、计量属性第二节存货准则一、我国存货新旧准则的比较(一)准则的整体结构方面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个部分组成;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个部分组成。(二)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新存货准则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三)存货采购成本方面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旧存货准则除了此项规定外,为了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还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单独作出了说明性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四)存货的加工成本方面旧存货准则对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和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新存货准则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没有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五)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方面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因旧借款费用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存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举例:甲造船厂2012年6月签订一项买卖合同,为乙企业建造一项大型船舶,建设期一年半。甲在2012年7月1日开始动工,并开始采购与该生产有关的材料。由于该工程金额较大,耗时较长,甲企业自有资金有限,故2012年7月1号甲向某银行进行专门借款1000万,借款期限为2012.7.1—2013.12.31,利率12%,按季还息。问:该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每月该如何入账?借:生产成本—×船舶100000贷:应付利息100000(六)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的确定方面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存货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举例:某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项存货,该存货的公允价值为250000元,双方协议约定的存货的价值为220000元,问:该企业如何确认存货的入账成本?如何做出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250000贷:实收资本220000资本公积30000(七)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成本确定方面旧存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其原因与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重新运用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故不需作专门规定。(八)发出存货计价方面旧存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新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九)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方面旧存货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举例:某企业生产车间领用10套工具(低值易耗品),每套工具的成本600元,该企业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问:该企业如何针对这10套工具作出账务处理?借:制造费用6000贷:低值易耗品6000举例:某企业生产车间领用10套工具(低值易耗品),每套工具的成本600元,该企业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使用5个月后,有3套工具毁损并报废,残料入库100元。问:该企业如何针对这10套工具进行账务处理?(1)领用时:借:低值易耗品—在用6000贷:低值易耗品—在库6000借:制造费用3000贷:低值易耗品—摊销3000(2)3套报废时:借:制造费用900贷:低值易耗品—摊销900借:原材料100贷:制造费用100借:低值易耗品—摊销1800贷:低值易耗品—在用1800(3)7套仍在使用,待其报废时:借:制造费用2100贷:低值易耗品—摊销2100借:低值易耗品—摊销4200贷:低值易耗品—在用4200(十)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方面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十一)存货的披露方面在旧存货准则基础上,新存货准则取消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亦相应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规定。二、我国存货准则与IAS2的比较(一)在准则适用范围方面IAS2明确将金融工具排除在外,同时还明确规定其不适用于收获时的农产品。我国存货准则仅规定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没有涉及金融工具。(二)在存货确认方面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对存货的概念做了界定,二者所下定义基本相同。但IAS2没有明确规定存货的确认条件。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三)在存货计量方面1、可变现净值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规定应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计量。但是二者关于存货成本和可变现净值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IAS2规定,“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而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还要扣除相关的税费。举例:某企业的存货中包括三种产品,相关资料如下表所示。根据IAS2的规定,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以何价值列示?存货原始成本可变现净值A1012B1115C129总计33362、存货成本对于存货成本的确定,二者都规定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