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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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考点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1)一般决议(N条):出席+1/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①选举更换独立董事等事项;②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④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2)特别决议(5条):出席+2/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回避+出席+1/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回避+出席+2/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考点2】上市公司董事会1、董事会的会议制度(1)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3+1)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④独立董事提议。(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董事会的决议方式(1)全体+1/2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2)无关联关系+1/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出席+2/3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3、损失赔偿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考点3】上市公司经理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3、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考点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1)满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一般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2、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3、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会不能直接撤换)。4、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5、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考点5】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1、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股份。3、1%(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4、1%(股东诉讼)(1)股东直接诉讼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监事会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股东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6、10%(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释】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考点6】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1、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转让或者注销);(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奖励职工(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相关链接】(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加利润分配。3、合并、分立(1)合并、分立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3)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5)司法解释(2010年新增)①合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有关债权债务的承接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公司合并。根据该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②分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考点7】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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