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并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管理。第三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及相关卫生法规的规定,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口岸及其相关设施,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及其储存、加工场地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第四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责:(一)对口岸地区环境和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卫生状况以及啮齿动物、病媒昆虫进行监测,并对其控制措施和卫生处理进行技术指导;(二)对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上供应的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进行卫生监督;(三)监督在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四)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对垃圾、废物、污水、粪便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参加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有害人体健康的事故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样、取证、索取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上所发现的疫情;(六)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二)从事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三)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文化以上学历或从事本专业、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有卫生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四)取得行政执法证,并经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第六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资格考试、在职培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取得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资格的方可从事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第七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取得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表附后)。第八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任期3年,届时经考核合格连任,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资格。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由所在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资格。第九条对违法违纪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