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日常办公、印刷、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及实验耗材、信息技术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应予补助的费用。第四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消耗标准,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不同规模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又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第六条农村中小学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同时明确实物管理责任,建立物品采购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第七条农村中小学要加强公用经费的预算、账务和实物管理,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农村中小学符合政府采购的购置项目,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所采购商品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到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需同时提供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方面内容的清单。第九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辅资料。第十条农村中小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第十一条全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用经费的支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