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五关税会计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理解进出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掌握关税的会计处理;熟悉关税的申报缴纳等业务。。2教学内容:关税概述;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关税的会计核算3教学重点:关税的概念和分类、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及减免政策。。4教学难点:应纳税额的计算。25、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法6、教学学时:学时7、课堂小结:本章内容介绍关税的基本知识,关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即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包括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及审定。介绍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介绍关税基本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分别计算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应纳关税。介绍关税的会计处理,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关税会计核算进行说明。8、作业布置:课后习题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一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具体情况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第一节关税的基本法规规定关税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关税的税率及其运用•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方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一)、进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1.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产于该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2.反倾销关税与反补贴关税,为保护我国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经过初裁确定倾销或补助行为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3.保障性关税,当某种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出口货物税率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目前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只对少数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法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特定减免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临时减免(三)、优惠政策的运用法定减免•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样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5.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下列货物,可暂免征收关税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商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审查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拒力遭受损毁或者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10.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特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并进行减免税统计。这主要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用品;边境贸易加工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临时减免税临时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既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门下达的减免税,一般不能比照执行。第二节关税的计算•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或物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实际交易价格是一般贸易项目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势,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离岸价格)、CFR(离岸价加运费)、CIF(到岸价)三种。•2.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物价格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注意事项:•首先,货物交易价格之外如果发生下列费用,应一并计入完税价格:•(1)货物进口人以在国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的货物卖方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2)货物交易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由买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劳务费用。•其次,若在货物交易价格之内已包括下列费用,且能单独分列,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价格回扣;•(3)机械设备、工业设施类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基建、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费用。•最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和保险费的确定:•海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的卸货口岸;陆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若交易价格中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到达口岸的以上费用,不予扣除;空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若交易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应计算至目的地口岸。•3.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首先,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时限内复运进境的,确定其完税价格应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1)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入关境时的到岸价格(CIF)与原出境货物相同或类似或货物在进入关境时的到岸价格(CIF)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2)若无法得到原出境货物在进入关境时的到岸价格(CIF),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FOB)替代。•(3)若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可用该出口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料费,加上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其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审查后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最后,以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入关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进境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境的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3、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①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其成交价格即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进口关税额=CIF×关税税率3、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②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进口关税额=(FOB+运杂费+保险费)×关税税率③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加运费(即CFR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应纳进口关税额=(CFR+保险费)×关税税率3、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括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交易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格;•(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交易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3.出口货物应纳关税(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①以我国口岸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应纳关税额=FOB÷(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②以国外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应纳关税额=(CIF-保险费-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③以国外口岸价格加运费价格(CFR)成交的出口关税公式:应纳关税额=(CFR-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3.出口货物应纳关税(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二、进出口货物无法得到运输及相关费用金额时的处理•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注:其中运费按该货物进出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即:保险费=(货价+运费)×3‰•【例7-1】河豚进出口公司从加拿大进口某种商品800吨,离岸价格为USD52000,运费每吨USD40,保险费率3‰,当日的外汇牌价USD1=RMB6.30,关税税率为20%。试计算该批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运费=800×40×6.30=201600(元)•关税完税价格=(52000×6.30+201600)×(1+3‰)=530787.60(元)•应纳关税税额=530787.60×20%=106157.52(元)•【例7-3】恒远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某类商品3000件,单件商品的到岸价格CIF为人民币600元,该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3000×600=1800000(元)•应纳关税税额=1800000×20%=360000(元)第三节关税的核算•一、关税核算的账户设置•为了正确地反映和核算企业缴纳关税的情况,企业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关税”二级账户。该账户贷方反映企业应该缴纳的关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关税税额;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关税税额。同时,企业负担的关税税额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材料采购”、“在建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