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导语: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6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网友分享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第四条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二章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第六条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第七条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第三章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第九条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1)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2)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3)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4)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第十三条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第四章教材的初审与试验第十四条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相应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第十五条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试验范围的,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第五章教材的审定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第二十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第二十一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第二十二条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原则是: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第二十五条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第二十七条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通过审定的教材进行评价,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第六章表彰与惩处第二十九条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第三十二条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课程教材改革试验范围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