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国际会计协调化的含义5.2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化的六个主要国际组织5.3联合国会计与报告国际准则政府专家工作组的协调化活动5.4欧洲联盟:推动会计协调化最具成效的区域性国家联盟第5章国际会计协调化5.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跨国公司会计和报告的指南5.6证卷委员会国际组织的协调化活动5.7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及国际审计准则5.8推动国际会计协调化的其他国际组织通过本章学习,既要求读者深刻领会国际会计协调化的含义和当前的强劲趋势,也要求读者了解各种国际性政府间机构(如联合国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会计工作组)、区域性国家联盟(如欧洲联盟)、官方机构国际组织(如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以及民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会计职业界的国际组织,如国际会计师联合等)对国际会计协调化所作的努力和成果。本章介绍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外的各主要国际组织,第六章将专门介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国际会计准则。学习目标5.1国际会计协调化和趋同化的含义5.1.1对协调化的各家之说•(1)诺比斯和帕克以及崔和福罗斯特、米克都提出了增加会计实务和财务报告的可比性。•(2)阿潘和拉德波夫提出要形成一套严密的可接受的标准和惯例。•(3)萨缪尔斯和皮佩提出要把多样化的实务并入和组合成能产生共同协作结果的有序结构,并且指出,可比性、标准化或统一性与协调化是不同的概念。(1)协调化是一个过程;(2)协调化是限制和缩小会计差异的过程;(3)协调化是形成一套可接受的标准(准则)和惯例的过程;(4)协调化是能产生共同协作结果的有序结构的过程;各专家的引述,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层面的观点:(5)协调化是促进各国会计实务和财务信息的可比性的过程。协调化的作用在于:(1)各国会计准则和惯例的协调化将有助于进行国际商贸与经济合作活动;(2)国际会计协调化促进了外国企业在国际货币市场融资特别是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时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3)各国会计的协调化有利于跨国投资,便于跨国公司合并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5.1.2协调化与可比性、标准化、统一性和趋同化可以认定,在当时,“标准化(standardization)”、“统一性(uniformity)”和“可比性”(comparability)、“趋同化(convergence)”,与“协调化(harmonization)”是不同的但相关的概念。•(1)标准化常常意味着要求执行非常严格的、选择范围很小的规定,甚至在任何情况下都执行单一的规定(统一性),很难容纳国别差异,因此,标准化在当前还是难以做到的,更不用说统一性了;而协调化则富有弹性和开放性,是一个调节国别会计差异逐步实现标准化并以统一性为最终目标的过程;趋同化则可理解为标准化迈向统一性的进程。•(2)财务报告(其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是比协调化更明确的概念。可比性容许一定程度的差异存在,但要求对这些差异进行调节而使所提供的信息可比,因此,信息的可比性常用来解释国际会计协调化。趋同化用来表达高度的可比。会计的国际协调化主要表现在:(1)国际准则和国家准则(包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协调化,这也是协调化的远期目标。(2)国际货币市场,特别是国际资本市场对贷款和证券上市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协调化,这应该是协调化的近期目标。5.2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化的六个主要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协调化(会计的国际协调化)是通过各种国际性政府间机构、区域性国家联盟以及官方机构国际组织、民间国际组织或专设机构来推动的。推动国际会计协调化的六个主要全球性国际组织是:(1)联合国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ISAR)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ntergovermentalWorkingGroupofExpertsonInternationalStandardsofAccountingandReporting)::-----国际论坛(2)欧洲联盟(EuropeanUnion,EU)--欧洲共同体至欧盟委员会;区域性协调(3)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会计工作组;代表发达国家利益(4)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SecuritiesCommissions,IOSCO);证券监管的官方机构(5)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Accountants,IFAC);(6)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Committee,IASC)。5.3联合国会计与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协调化活动20世纪70年代初,在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联合国开始参与国际会计协调化。1982年成立,2002年,中国参加。“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专家组”(1976)“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小组”(1979),常设的“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1982)。5.3.1跨国公司行为规范中的会计披露要求该权威人士小组在1974年报告中建议,在经社理事会所属的政府间组织“跨国公司委员会(TNC)”的赞助下,定期召开专家小组会议,研究和制定标准化的会计和报告规则。198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跨国公司行为规范中的会计披露要求》的重要报告,要求跨国公司向经营活动所在国的公众披露有关组织结构、政策、业务活动和经营情况的清楚、充分和全面的既包括财务项目也包括非财务项目的信息,并采取常规的年报形式。这份报告基本上体现了跨国公司对外报告的国际惯例,但是,这个特设工作小组未能就联合国对会计领域的未来工作提出一致的建议。5.3.2IASR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活动——作为权威性的国际论坛“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活动,不过是每年举行一次、为交流国际和各国会计领域的工作并对广泛的会计问题展开讨论的会议,其作用只是开辟了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论坛。近年来,工作组也扩大了活动范围,它的活动特色是关注其他组织尚未关注的重要问题(如环境会计),并在许多领域实施技术援助项目。5.4欧洲联盟:推动会计协调化最具成效的区域性国家联盟欧洲联盟(EU)是当今世界上区域经济合作最为紧密并逐步从经济一体化向政治一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的国家联盟。前身是欧共体(EC),1965年成立,成员国6个—12个—1993年,欧盟15个—25—27个。欧盟致力于建立一个包括商品、劳务、资本、人才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5.4.1欧盟的主要机构与立法欧盟的主要机构是根据1957年的《罗马条约》及1965年的《合并条约》建立的。根据前者创建了欧盟议会和审判法庭;根据后者创建了单一的部长理事会及欧盟委员会。欧盟法律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是次级法律。涉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欧盟法律(层次)有:(1)法令;(2)指令;(3)推荐书5.4.2欧盟的公司法指令公司法指令是依照《罗马条约》第54项条款制定发布的,旨在协调各成员国的法律,使其为欧盟的单一市场提供等效的保障。在1968年3月发布的欧共体《第1号指令》中已涉及会计问题。2005年以后,由于整个欧洲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来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根本的解决。5.4.3欧盟《第4号指令》的内容概要1)年度报表(1)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报表的注释。它们构成一个整体。简要说明:①资产负债表的两种结构(账户式和报告式)及项目分类。②利润表的按竖式分段或横式对照、费用按性质或职能分类,因而构成的4种结构。可以按总费用法编制利润表。③关于报表注释内容的规定已接近于美、英会计模式要求的充分披露的倾向,突破了欧洲大陆国家的“保密”传统。《第4号指令》规定,公司对外应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年度报表,但还应包括年度报告。2)把“真实和公允”观点作为对年度财务报表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把英国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引入欧洲大陆国家的会计实务体系。这势必限制和约束欧洲大陆国家极度“稳健”的会计惯例。3)《第4号指令》提出的6项一般原则(会计的基本假设),特别要指出其中的“以谨慎为基础”仍保留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体系的传统观念。这与“真实和公允”的指导思想的碰撞必然有一个矛盾消长和逐步协调的过程。•(4)对计价原则作了灵活规定: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允许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如对有形固定资产和存货按重置价值计价或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其他方法计价等等。这些显然是对欧洲大陆各国的会计惯例的“兼容”,在协调化的初期是可以理解的。5.4.4《第4号指令》对国际会计协调化的影响从总体上说,《第4号指令》从协调当时的欧共体成员国的会计实务的角度,开创了英国会计模式与欧洲大陆会计模式相协调的新格局。欧共体在地域性会计协调化方面的努力和成就是值得赞扬的。当然,各项指令的实施必须通过各成员国对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修订,这在成文法国家是必须遵循的程序。而减少指令中规定的灵活性,以改善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则是欧盟此后继续努力的方向。5.4.5欧盟《第7号指令》的主要特征《第7号指令》是另一个与欧盟内部的会计协调有关的重要指令。成员国必须于1988年1月1日前纳入自己的公司法。欧盟《第7号指令》的主要特征是:(1)《第7号指令》是“母公司观”和“主体观”的折中,并更倾向于“母公司观”。(2)《第7号指令》带有浓厚的英国合并会计的色彩。(3)《第7号指令》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为众多欧盟成员国带来了全新的会计活动。•欧盟在1995年采取了新会计策略。欧洲委员会在当时宣布,为了能使那些寻求在美国和其他国际性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能保持在欧盟的会计框架之内,欧盟需要加速会计改革。5.4.6欧盟的新会计策略5.4.6欧盟的新会计策略欧盟新会计策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强调要加强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所承担的义务(与当时IASC及IOSCO的建立国际会计准则核心体系计划相联系),而不再致力于通过指令来协调成员国的会计实务。(2)肯定了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欧洲公司可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AS)。•这是欧洲委员会在其常设联络委员会考察了IAS与欧洲会计指令(主要是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第7号指令)的一致性并得出肯定的结论后作出的。•在IOSCO于2000年5月认可了IASC的核心准则后,2000年6月,欧盟又发布了要求欧洲上市公司至2005年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必须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建议;2001年2月,再次重申了在2005年采纳IAS的决心,并鼓励上市公司在2005年之前采用IAS,允许非上市公司采用IAS;同时,对IAS实行技术层次和立法层次的双层认可制。(3)宣布采用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2005年,欧盟议会宣布在欧洲采用国际审计准则(ISA)进行审计,并成立了欧洲审计师监管机构组。5.4.7欧盟对环境问题的建议(推荐书)1)当期环境支出的费用化和资本化2)环境负债的确认(1)一旦这部分成本可以可靠地估计,就应该确认环境负债。(2)如果这部分成本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确认或有的环境负债。(3)成本的估计应包含清偿环境负债的预计所有支出,并考虑当前/未来的技术发展。3)披露的事项5.5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跨国公司会计和报告的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简称“经合组织”)成立于1961年,是代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益的政府间组织,现有34个成员国,总部设在巴黎。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智利、爱沙尼亚、以色列、斯洛文尼亚5.5.1《关于跨国企业投资的指南》发达国家作为主要跨国公司的母国,出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和指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目的,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75年1月设立了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委员会(CIIME),并在1976年6月发布了一份重要的文件《关于跨国企业投资的指南》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