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研究经费;高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纵向项目研究经费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第三条高校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对“973”、“863”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经费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技发财字〔2005〕462号)和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部委、省市自治区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管理经费按其规定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项目合同或协议执行。高校要针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及时纠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重视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忽视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倾向。对在科研活动中损坏高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没有规定的,由学校予以规范,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列支。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通过用课题经费购买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活动有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第七条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账户。财务部门应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第八条各高校应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所承担项目的结题要求时限进行结题和结帐。没有结题和结帐时限要求的`,各高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题和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节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帐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帐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第九条各高校应规范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务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维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高校应加强科研合同管理,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高校应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通过审批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表学校签署合同。高校应建立合同执行的追踪检查制度,不认真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新的科研项目。第十一条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证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三条高校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社会力量办学高校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从7月1日起执行。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