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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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导语:为了加强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管好、用好专项经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卫生部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内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业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部《加强部内专项资金与收费收入管理意见》和财政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部内卫生专项经费是指卫生部为贯彻卫生工作方针及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家卫生工作目标和我国政府对国际组织作出的重大承诺,应付突发事件和控制重大疫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批准而确定的专项经费。目前,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包括:防治防疫专项经费、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妇幼卫生专项经费、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及其他卫生专项经费。第三条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主管部长负责制。专项经费的立项、年度综合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由部党组确定。财务主管部长领导年度综合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并对部党组负责。第五条规划财务司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务主管部长领导下,按照部党组确定的原则和年度预算负责各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分配、下达等财务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内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综合预算核定用于专项业务领域的经费,划分到相关业务司局使用,实行业务主管部长领导下的司长负责制。各业务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是本司局专项经费管理的协调部门,负责本司局专项经费立项、申报、协调和日常管理。第七条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专项经费的设立必须符合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要求,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2.专项经费的分配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分清责任,各司其职,以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鼓励先进,扶持贫困。3.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内有关管理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依据预算确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作它用。4.专项经费的检查与评估须按照目标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要求执行,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立项与申报第八条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须以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有针对性的提出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第九条专项经费项目计划分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当年能完成的只需报年度计划。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需报长期计划,计划一般以五年为期。五年若完不成,待项目期结束后,重新申报。第十条年度计划编制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要点,充分考虑各项影响因素,保证重点,准确合理编制。长期计划编制一般与事业计划编制同步,要根据事业计划的目标和实施措施,认真考虑工作重点和经费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和节约支出的原则,并考虑计划期内国家财力可能提供的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计划安排。第十一条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申报必须注明立项依据、项目目标、工作方案、项目预算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项目预算中若需地方配合执行的,必须分清中央执行预算和地方执行预算;长期计划还必须有分年分项用款计划。第十二条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编制分中央执行项目和补助地方项目两部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应由地方经费支持的项目,中央一般不安排;对涉及全国或区域性工作以及特定项目,且经财政部认可的,中央专款可适当补助地方。第十三条中央执行项目编制必须根据项目任务和措施,依据财政有关制度和标准,分项列表计算。需分清项目中承担全国任务的直属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即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和司局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司局专项业务经费。中央执行项目用于支持全国性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主要包括:1.全国性卫生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的研制补助。2.全国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3.全国性卫生业务活动,如宣教、改革试点等的组织、协调工作。4.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业务指导和省级人员培训。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服务全国性的工作项目补助。第十四条补助地方项目编制要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区别对待;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安排时,对灾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地区给予必要照顾。补助地方经费也可依照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成效,实行以奖代补。补助地方项目用于加强地方重大疫情、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卫生监督及监测能力。主要包括:1.重大自然灾害中的疫情控制补助。2.对甲类传染病和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控制。3.对卫生战略重点的引导,适当对重点地区或重点项目予以补助,有针对性的加强地方的卫生监督监测、疾病防治能力。4.执行中央项目的工作补助。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重点项目工作补助。第十五条部内各司局提出的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由本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协调统一后报规划财务司。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项目,经司局间协商,先确定主管业务司局,然后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立项工作。第十六条各司局将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后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上报财务主管部长,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规划财务司统一负责向财政部申请立项,由财政部审核批准。第四章批准与执行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卫生专项经费项目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各司局据此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第十八条部内有关司局于每年10月中旬将拟定的下年经费预算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根据部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各司局上报的计划,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协调统一,编制卫生部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经部领导审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核定批复后,由规划财务司综合平衡,再次报部党组审核批准,形成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第十九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补助地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财政部统一办理经费的下拨。地方执行预算采取划转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卫生厅(局),并由地方财政、卫生厅(局)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中央执行预算,由财政部拨付我部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再根据预算项目拨至各有关单位,其中:1.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联合,将任务和经费下达给承担全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各主管业务司局,财务收支情况上报规划财务司。此项经费只能用于指定开展的业务工作,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经费使用业务司局不得干预。2.司局管理的专项业务经费,是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预算经费,司局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定划财务司拨相关直属财务单位,由各司局负责管理,实行司长负责制,其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司局管理的专项经费属卫生事业费,应严格与执行行政经费相区别。司局业务专项经费预算必须由司务会研究决定,报规划财务司批准后执行。司局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审批各项支出,不允许处室或个人支配专项资金。各司局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将专项经费私自转移,另开账户,挪作它用。第二十一条其他卫生专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项目任务和活动,确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由定点财务单位代管,或在规划财务司报账。其他专项经费代管单位由规划财务司协商业务司局,在部直属单位确定几个财务管理较健全的二级单位作为定点财务单位管理,规划财务司把项目经费一次拨入代管单位,有关业务司局在定点财务管理单位报账,各代管单位每年将专项收支情况报规划财务司审核。规划财务司将加强对此类项目预算的审批和定点财务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其他专项经费项目中,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局或项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或支出不确定的项目,项目经费统一在规划财务司管理,各业务司局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预算,按工作进度,经各业务司局司局长审核批准,在规划财务司报账。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因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突发事件发生,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对年度预算作调整(如需要增加经费、调剂经费用途等)。年度预算调整,根据项目申报程序,由主管业务司局向规划财务司提出报告,规划财务司根据当年情况提出建议,经部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划财务司协助下办理。年度预算调整增加一般先在部内专项经费中调整。部内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规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是卫生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存储。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专款下达以后,未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拨其他单位,也不得改变用途。凡是留中央的经费各司局原则上一律不得作为补助下达到地方,下拨地方补助不得调回,也不得调转划拨到其他地方。第五章决算与评估第二十四条按照预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各业务司局每年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之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按期上报规划财务司。第二十五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年度决算是指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反映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支出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项目决算是在项目完成之后,主管业务司局对项目最终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性报告文件。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支出情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项目完成总结。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各业务司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按照项目规定目标、实施计划,逐一核实实际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认真总结经费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文字报告。第二十七条规划财务司根据各司局年度决算或项目决算,结合项目评估,及时汇总上报部党组和财政部。并以此作为项目继续开展的依据或各司局设立其他专项项目的参考。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八条规划财务司每年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审查财务决算资料,对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坚决制止,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财务司和各业务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第三十一条专项经费使用中的经济违纪案件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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